关于做好德州市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81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社会保障部)、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直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德州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货款结算工作,简化支付流程,保证结算时效,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医保局《关于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鲁医保发〔2019〕6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医保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货款由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货款直接结算的范围和方式
参加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公立医保定点住院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采购中选药品的货款(以下简称“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使用医保基金统一与配送企业进行结算支付。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对账确认后,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使用医保基金通过银行开设的监管账户按月代替医疗机构向配送企业统一结算。
代结算的药品货款由医保部门按月从与医疗机构结算的医保统筹基金中扣除并支付给相应的配送企业,剩余的医保统筹基金部分支付给医疗机构。应付医保基金不足以支付代结算药品货款的,应结未结剩余药品货款由医疗机构自行结算,医疗机构在收到医保部门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款项通过监管账户与配送企业完成结算。
(一)医保基金代付
配送企业在系统内提交收款信息,医疗机构签署医保代结算协议,由医保基金通过监管账户直接向配送企业支付集中带量采购货款,同时从医疗机构当期结算的医保统筹资金中相应扣除,实现医保基金代付的结算模式。
(二)医疗机构自付
配送企业在系统内提交收款信息,需自付货款的医疗机构根据平台内已确认的结算申请单和对账单,在当月25日前将应付货款通过银行监管账户支付给配送企业。
二、签订协议明确责任
医疗机构在9月10日前通过德州市医药大健康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线签订医保基金代支付结算协议,授权医保部门代付本院集采中选药品货款。不在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货款,未经医疗机构确认同意,医保部门不得自行支付货款。市级医保部门负责市属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代结算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属地医疗机构的药品货款的代结算工作。
三、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流程
药品货款以医疗机构确认收货的药品数量、金额等信息作为结算的依据。每月5日前配送企业提交上月的结算申请,10日前医疗机构完成结算申请审核,15日前管理单位完成复核并生成对账单,20日前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完成对账,发现问题及时沟通修正,审核无误后双方确认同意支付,逾期未确认,系统默认双发对账无误可以支付药品货款。医保部门根据结算报表每月25日前向药品配送企业支付上月药品货款。
四、药品货款支付监管与审核
(一)制定药品货款支付监管与审核制度。药品配送企业需在平台开立监管专户。由市医保局每月根据监管专户的支付记录,统计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药品货款支付情况,并将货款支付周期、结算比率等指标纳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的考核范围,确保药品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二)加强药品货款的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医疗机构应按照“内部控制”原则,设立审核岗位,加强对平台上的收货数据和应付供应企业的药品货款、应付给医疗机构的医保基金等进行认真核对,严防错付、串户问题的发生。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如与国家医保局、山东省医保局出台的新政策不符,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货款结算委托书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德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7日
货款结算委托书
致 :
现委托贵局自年月日起, 从我单位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中代为向我单位相应的供应企业支付采购货款。上述采购货款是指我单位在德州药品集中交易平台(网址:http://dezhou.hxmec.cn/)上正常下单并确认入库的采购应付款项。代为支付后,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大于采购货款的,贵局应按月向我单位支付剩余结算款;应收医保费用结算款小于采购货款的,我单位在收到贵局收款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足的差额部分缴存到贵局结算账户。
特此委托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德州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8月 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