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意外伤害医保管理的通知
德医保发〔2020〕77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组织人事部)、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大病保险承办单位: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的管理,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通知》(医保发〔2019〕14号)的精神,结合德州市人民政府《德州市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德政发〔2019〕12号)、《关于德州市2019年医疗保险基金审计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意见,经充分调研,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做法,拟对我市意外伤害医疗行为的医保管理作出调整。
一、待遇调整
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符合报销条件的意外伤害患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待遇的起付线、报销比例、年度支付限额和居民大病保险等政策调整为与自然疾病相同。异地安置和转院转诊的患者,按照异地就医管理规定执行。
二、经办服务
为切实提高为民服务水平,解决经办服务的堵点和难点问题,意外伤害医疗行为涉及的医保基金,由基本医保预算中划拨,单独核算,交由第三方机构经办管理。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