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19〕37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研究,决定开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试点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范围
第一批试点品种为头孢唑林、氯化钠和葡萄糖,通用名称按主要化学成分划分,剂型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合并归类后的剂型划分。今后将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综合考虑药品使用情况、药品价格、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医疗保险定点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三、医保支付标准
依据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实际交易价格,测算确定以下医保支付标准:
(一)头孢唑林注射剂:5.27元(0.5g/支)、8.96元(1.0g/支)。
(二)氯化钠注射剂:2.95元(100ml:0.9g/瓶/袋)、3.08元(250ml:2.25g/瓶/袋)、3.51元(500ml:4.5g/瓶/袋)。
(三)葡萄糖注射剂:2.95元(100ml:0.9g/瓶/袋)、3.08元(250ml:2.25g/瓶/袋)、3.51元(500ml:4.5g/瓶/袋)。
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将对药品支付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四、结算方式
同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医疗机构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按实际价格支付;医疗机构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患者按医保支付标准支付,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医疗机构自付。
五、组织保障
各级医疗保障局要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措施,确保按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一)及时将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维护进入医保信息系统,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按规定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医疗保险药品支付标准的行为。
(三)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使用等数据监测和统计通报工作,及时反馈运行情况及问题。
六、执行时间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