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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bmwj/202103/t20210326_1315244.html | 作者:内蒙古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7-19 | 2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

内医保办发〔2019〕44号

各盟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税务局:

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精神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有关任务部署,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可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筹资、待遇水平,在考虑基金运行可持续基础上,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计发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

三、各统筹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平台,完善信息系统,实现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跨统筹地区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四、加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管理,把生育医疗服务的要求和指标增加到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的经办协议中,并将符合条件的妇幼医院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满足参保人生育医疗需求。

五、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及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落实,于2019年8月底前出台各盟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细则,并确保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