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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nmg.gov.cn/zwgk/zfxxgk/fdzdgknr/bmwj/202103/t20210326_1313920.html | 作者:内蒙古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7-22 | 22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医院制剂专家评审有关情况的通知

内医保办字〔2020〕59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于自治区药监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我局牵头,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及用药需求,经专家评审程序后纳入我区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专家评审,分别于每年6月份、12月份进行。6月份评审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5月31日期间获批的医院制剂,12月份评审本年度6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获批的医院制剂。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