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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iIHFu3MLh_C2EOGFjf-npg | 作者: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6-14 | 417 次浏览 | 分享到:

6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

泰州医保2023-06-14 18:05发表于江苏

近日,江苏省医保局印发《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我市156种医疗机构制剂进入目录。6月1日起,该目录在全市统一执行。

本次目录共收纳医疗机构制剂2395种,其中乙类2256种,丙类139种。医疗机构制剂原则上仅限在配置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其他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使用和支付。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跨医疗机构调剂使用的药品,调剂方和被调剂方定点医疗机构,在收到调剂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部门备案。

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由省医保局按照规定程序统一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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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制剂,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2.参保群众按规定使用目录中的医疗机构制剂,政策范围内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3年)中,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大部分为10%,少部分为20%,丙类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0%。

泰州入选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