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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longyan.gov.cn/zwgk/zcwj/202209/t20220926_1931929.htm | 作者: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9-15 | 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在DRG试点医院及市外城乡居民单病种医保报销比例的通知

龙医保规〔2022〕8号

龙岩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龙岩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医疗待遇水平,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扩大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21〕6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闽医保〔2020〕91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改革试点的通知》(闽医保〔2019〕117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等精神,随着省级关于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改革试点范围不断扩大,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参保人员在省内DRG试点医院按照DRG收付费标准结算的医保报销比例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省内DRG试点医院,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65%提高到70%,退休人员由70%提高到75%;城乡居民由35%提高到40%。

二、城乡居民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单病种报销比例由一级45%、二级40%、三级35%统一调整为40%。

三、本通知从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5年,执行期间若上级政策发生变化,则根据相关政策对各类报销比例作相应调整。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