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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vyaEdxYXxRnKeg4UCh1UDw | 作者: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7-07 | 442 次浏览 | 分享到:

宣城市医疗保险政策“明白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篇(第四期)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2023-07-07 20:01发表于安徽

异地报销政策

(一)市外报销政策

1.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10%后(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肾透析个人自付比例为5%),再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次。

2.未按规定程序转诊到市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个人先自付20%后,再按三级医院比例报销,起付标准为700元/次。

(二)省内大病无异地政策

患有肾衰竭、肝衰竭、垂体腺瘤、主动脉夹层(A型)、颈静脉孔区肿瘤、帕金森、大面积烧伤(多处三度烧伤)7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在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5家省属医院就医的,以及患有“主动脉夹层(A型)”在安徽省胸科医院就医的,无需转诊备案,执行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

(三)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报销政策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在备案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执行市内就医时的标准。备案有效期内回参保地就医仍执行参保地规定的本地就医报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