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185号建议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厦医保函〔2021〕19号
答复类别:B类
石丽玉代表:
《关于进一步优化产业及人才政策促进生物医药大发展的建议》(第018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办理工作背景
我局接到该人大建议的分工后,立即分派相应处室负责办理,并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的通知》要求,拟定答复函。
二、措施与成效
(一)纳入医保目录方面
一是国家出台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明确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2020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各省加快推进用药范围的基本统一,我市无调整权限。二是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精神,企业申报的药品如符合当年《药品目录》调整条件的,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将其纳入该年度调整范围,各统筹区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药品目录》及相关政策实施。
(二)药品采购方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6号)要求,全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福建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我市按规定于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阳光采购目录,全市各级各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在省级平台进行阳光采购。药品生产企业按照上述文件的挂网规则规定,向省级平台申报产品挂网,供医疗机构采购。
(三)医保支付方面
为确保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等药品在我市的落地实施,我局自2017年起在“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付费方式改革框架下不断探索药品使用的支付方式,提高我市参保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及可负担性。
一是专项预算,分类补偿。在总额预算范围内,将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的所有国家谈判药品、部分临床常用的高值药品(如抗排斥药等)作为专项预算项目,在预算总额内予以优先保障;建立分类偿付机制,对机构合理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和集中带量采购药导致的门诊超额部分在总额预算内予以优先偿付。2019医保年度,全市68家机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4115万元均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二是审核结算,超支补偿。在我市住院按病种分值结算政策框架基础上,年底结算时,综合全年国家谈判药品的使用情况,对因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导致存在结算差额的医疗机构超额部分予以补偿。2019医保年度共涉及30家医疗机构使用国家谈判药品13601万元。
(四)创新健康账户政策
2012年,我市率先出台健康账户管理办法,将部分个人医疗账户实际结余资金划入健康账户,可用于抵付个人的自费医疗费用,即非医保费用。自2020年起,我市参保职工还可与参加福建省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家庭成员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为健康账户余额不足或无健康账户的家庭成员支付非医保费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推动计划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局的统一部署,落实好国家新版药品目录和福建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目录,持续深化完善“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助力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一是合理增加对机构配备、使用国家谈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等情况的相关考核指标,不断探索药品使用的支付方式,进一步推动医疗机构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临床诊疗需要的各类药品。
二是积极与省医保局、省药械采购中心沟通协调,配合生产企业将地产药品在省级平台挂网销售;配合卫健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完善用药指南和规范。
感谢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