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疾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标准有关政策的通知
马医保秘〔2023〕10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监管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疾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试点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皖医保秘〔2022〕100号)、《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康复类疾病患者住院按床日付费标准的通知》(马医保〔2022〕71号)的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康复类疾病住院费用按床日付费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康复类疾病收治机构的范围
按照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康复科设置标准,市县医保部门对申请纳入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资格评审,根据打分结果,初步拟定收治机构范围如下:
(一)参照三级综合医院定额标准的收治机构: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德驭医疗马鞍山总医院、十七冶医院。
(二)参照二级综合医院定额标准的收治机构:当涂县
人民医院、含山县人民医院、含山县中医院、和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马鞍山戴氏骨科医院。
(三)参照一级综合医院定额标准的收治机构:马鞍山姚家寨康复医疗中心。
二、康复类疾病收治机构的管理
(一)准入机制
新开展康复类疾病住院业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医保部门书面申请准入审核,经现场评定通过后,医疗机构可纳入下一年度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市医保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复查。
(二)退出机制
1.逾期未书面提出准入审核及年终审核未通过的医疗机构,退出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范围。
2.自愿退出按床日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地医保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自提交书面申请的次月1日起退出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3.第1、2条所述医疗机构,其康复类疾病诊治费用纳入按DRG付费管理。
(三)考核机制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于年度清算前1个月内对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开展分值化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康复类疾病按床日付费医疗机构基金实际支付比例。
(四)奖惩机制
1.鼓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对取得康复类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资质的医疗机构,实际支付基金可提高相应的百分点,具体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确定。
2.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临床诊疗规范和路径提供服务,不得降低医疗服务标准。准确录入入、出院疾病诊断(ICD-10)和入、出院时间。年终抽查医保信息系统与实际符合率应≥95%,每降低1个百分点,实际支付基金相应下降1个百分点。
三、调整后的康复类疾病住院按床日付费标准有关政策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马鞍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