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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xxgk.jlcity.gov.cn/gzbm/jhsywyh_1/xbgkml/202310/t20231012_1158557.html | 作者:吉林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6-30 | 347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59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吉市卫议字[2023]6号

委员您好:

您在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公共卫生紧急情况下医疗救助工作的完善的建议》(第598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跨专业执业行医的建议

关于跨专业,跨科室,跨执业范围行医诊疗工作,易引发医疗纠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在卫医发〔2001〕169号《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则中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1.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2.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3.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司法机关协调工作的建议。

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于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司法机关下设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我委在日常工作中也在受理医疗投诉,积极调解医患关系,防止医疗纠纷激化,同时也会积极与司法部门积极沟通,合理解决医患纠纷,构建和谐有序的医患关系。

三、关于DRG付费的问题的建议

按照《关于印发2022年吉林市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医保发〔2022〕31号)明确,DRG付费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按月结算、年终清算的办法管理,遵循“合理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特殊病例年终清算”的原则。其中,1.对费用极高组病例支付:住院总费用超过DRG支付标准2倍以上的病例,先按DRG支付标准支付,在年终清算基金有剩余的情况下,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DRG支付标准的差异进行降序排序,取每组排序前2%-4%的,进行病案质控后予以适当补偿。2.住院超出60天但住院费用低于本组支付标准的年终不予清算;住院费用高于本组支付标准的将于年终清算时按照清算标准予以补偿。超出60日以上部分按照300元/日进行结算。3.对于新发生的、未确定DRG组权重的新病例。年新增小于20例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基金进行清算;年新增大于等于20例的需重新确定相应付费权重进行付费。后续还将结合基金运行实际,对新技术应用或特例病历等特殊情况予以研判。

感谢您对我市公共卫生医疗救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