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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www.hangzhou.gov.cn/art/2023/5/18/art_1229505913_4165692.html | 作者: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5-15 | 4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余杭10号建议的答复

杭医保提〔2023〕30号

李小军代表:

您在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基层医院康复治疗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建议》(余杭10号)收悉。我局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康复医疗医保支付制度

(一)健全完善按床日付费政策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对医疗康复、慢性精神疾病等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根据《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浙医保联发〔2020〕11号)规定,杭州市自2020年1月1日起探索将按床日付费与DRGs点数付费有机结合,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和完善按床日付费政策。

2021年,我市在全省率先细化床日付费标准,优化重症长期住院病例的管理机制,在充分考虑老年人群心脑血管疾病高发这一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家医保局技术规范,提高老年长期住院人员较为集中的神经系统疾病及功能障碍(MDCB)病例的支付标准。我市200多家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共收治MDCB床日病例逾7万例,获得医保政策性倾斜激励4800万元,支付政策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2022年,我局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对长期重症病例的管理。通过征询相关领域权威专家意见,对AH19病组(气管切开伴呼吸机支持≥96小时)和重症康复长期病例支付政策进行优化完善,提高了相应病例的支付标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医疗机构得到合理补偿。对于重症康复病组病例,医疗机构可按规定向医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医保部门组织康复专家审核后,符合重症康复纳入标准的,可按照重症康复床日付费管理。

(二)关于康复医疗院内院间转诊

1.近期,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拟对康复医疗院内院间转诊相关的分解住院问题进行明确,目前文件正在制定过程中,其主要内容是:同一疾病结算后转科治疗视为分解住院,但对于因功能障碍转康复治疗,以及肿瘤患者转放化疗治疗等情形的不视作分解住院。待文件下发后,我局将按规定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根据《浙江省省级及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实施细则(试行)》(浙医保联发〔2020〕11号)规定,参保人员在出院后15日内再次以同一DRG病组住院,且无合理理由的,对前一次住院的点数按减半计算,但恶性肿瘤放、化疗、纳入床日付费管理等情形不减半计算。对于前后两次按不同病组住院的,前一次住院不减半计算。

二、关于医保取消按医院等级支付

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精神,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自2021年以来先后遴选了80个不区分差异系数的DRG病组,在全省各级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同病同价,医保支付标准不再与医院等级挂钩。下一步,我省将持续扩大同病同价病组范围,不断深化DRGs点数付费改革,助力推进我市分级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关于提高二级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

目前,我市医疗机构床日付费标准是以历史医疗费数据为基础,同时结合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2022年,我局经反复测算并征求各区、县(市)意见,对部分区县的床日付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其中余杭区MDCB类病例的床日标准由450元调整到490元,其他病例从420元调整到450元,调整后的床日付费标准全部与主城区同等级医疗机构一致。

四、关于电子病历互联互通

2022年,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推进电子病历数据共享的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目前正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药品器械、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和医保等信息标准体系,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电子病历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五、下一步工作

(一)持续完善康复医疗按床日付费政策。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积极配合上级医保部门加快研究探索康复病组相关的付费方式,拟针对疾病急性期、早期康复、中长期康复特征、功能评估等情况制定相应的床日支付标准,不断完善康复医疗付费政策。

(二)动态调整床日付费标准与规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定期开展长期住院病例的疗效评估工作,及时优化调整床日付费标准与规则,支持并促进医疗机构长期慢性病的管理,力争实现“医、保、患”三方共赢。

感谢您对杭州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余震

联系电话:0571-89583024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