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绥医保联规〔2023〕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
现将《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医疗保障局
绥化市财政局
绥化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28日
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精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我市精神疾病参保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切实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基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统筹区域内医保定点精神病类专科医院及设有精神科的综合性医保定点医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绥化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类疾病患者。
第四条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一级及无等级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床日支付标准为100元,居民床日支付标准为90元;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医保床日支付标准为130元,居民床日支付标准为120元。
第五条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金额:参保患者住院床日数×医保床日支付标准。
第六条患者出院时按实际发生费用和现行医保政策(按项目)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按床日费用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平均床日费用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经办机构按照床日医保支付标准结算。
第七条绥化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全市精神类疾病患者的平均住院床日、医疗费用总额、医保基金结余、医疗消费水平变化情况,适时合理调整按床日付费标准。
第八条按床日付费与其他支付方式结算的医保统筹基金之和不得超过本人年度限额。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可收治人数不得超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年开放床日≤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床位×365天。
第十条以下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按床日付费管理:
(一)本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已达到政策核销范围内最高限额的(按原支付方式结算医保费用)。
(二)异地就医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整洁、舒适的就医环境,提供合理、规范的诊疗服务。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医疗护理操作规程执行,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障参保人员医疗需求,不额外增加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
第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推诿和拒绝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治疗;不得要求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提前出院。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
第十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放宽住院标准、向门诊转住院费用、推诿重症患者、无故缩短或延长住院日、降低服务质量等违规行为的,医疗保障部门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医保经办机构与纳入精神病按床日付费医院因履行定点服务协议产生争议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组织临床专家组,对涉及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临床诊疗施治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或者建议对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约定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绥化市医疗保险精神病住院按床日付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绥医保联规〔2022〕2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