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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4-06 | 291 次浏览 | 分享到: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MDCT)按床日DRG付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有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推进住院费用DRGs点数法付费改革,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19〕21号)和宁波市医保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DRGs点数付费办法实施意见(暂行)》(甬医保发〔2020〕4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按床日DRG付费(以下简称精神类床日付费)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符合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满足精神类疾病诊断(MDCT)的相关病例,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一)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条件:

1.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或设置有精神类专科病区(病房)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上一个医保年度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精神类病例数占比>40%。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在当年度首季向医保经办机构登记(详见附件1),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该医疗机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年度内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病例按精神类床日付费。

(二)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的病例条件:

在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不含,下同)或上述同一医疗机构年度累计住院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精神类疾病住院病例。

二、医疗机构在月度病案填报上传时,对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的病例进行申报,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

三、年度清算时,医保经办机构将年度累计住院时间超过90天的病例下发医疗机构进行确认,确认通过的,纳入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不确认的,纳入DRG管理。

四、同一住院过程病例不得拆分后进入DRG病组和床日付费病组。

五、按医保年度计算,同一医疗机构单次住院时间超过60天且按床日付费的病例,退出比例不得超过5%。

六、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全部病组住院均次费用×100(计算结果保留4位小数)。

精神类床日病例总点数=精神类床日病组基准点数×病例住院天数。

七、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等级确定(详见附件2)。市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按此标准执行,各县(市)和奉化区医保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精神类床日付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本通知确定的标准。

附件:1.宁波市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医疗机构登记表

2.宁波市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床日付费标准

宁波市医疗保障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附件1宁波市精神类床日付费管理医疗机构登记表(略)

附件2宁波市住院费用精神类(MDCT)床日付费标准

医疗机构等级

床日标准(元/天)

三级甲等

400

三级乙等

300

二级

287

一级及其他

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