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医保规〔2024〕1号
市医保局各县(市、区)派出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公立医疗机构、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七医院:
为持续完善整体护理收费政策体系,更好满足患者对整体护理服务模式创新的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内涵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指医疗机构按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按每床日进行计价收费,不再另行收取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和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对应除外内容费用。
二、收费范围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限符合闽卫医政〔2022〕87号、闽卫医政〔2023〕96号文规定纳入试点范围的三级医疗机构及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规范为住院患者提供整体护理服务时收取。各试点医疗机构应坚持自愿原则,由患者自愿选择护理服务模式,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对不选择整体护理的患者执行原有收费方式。
三、收费标准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依据患者的自理能力实施分档定价。同时实行分段计费,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15天的按规定标准收取,16天≤整体护理实际服务住院床日≤30天和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部分,对应分段减收标准计费。相关收费标准按照《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试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与我市所在价区(我市属于三类价区,区域系数为0.85)区域系数之积制定,具体详见附件1。
四、衔接支付方式改革
试点医疗机构涉及按病种(DT)收付费的住院患者,按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另行收取“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相关标准按同等级省属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标准与我市价区等级系数之积制定(详见附件2)。涉及其他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实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病例医疗费用合理增长部分由医保基金按照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相关原则和要求进行结算。待积累足够历史数据后,再综合评估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政策因素,合理调整相关标准。
五、医保支付
(一)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试点医疗机构按项目收费标准的7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基本医保规定支付。
(二)按病种(DT)收付费“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按试点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5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病种(DT)收付费相同比例支付。
(三)涉及开展其他支付方式改革的医疗机构,实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参保患者仍按照医疗服务项目和相关医保报销政策进行结算。其费用合理增长部分由医保基金按照县域紧密型医共体医保基金打包支付相关原则和要求参照就诊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费用标准进行结算。具体经办工作由医保经办机构与试点医疗机构做好沟通对接,必要时可另行下文明确相关要求。
六、有关要求
(一)规范整体护理服务。各试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护理和“无陪护”病房服务规范,建立完善整体护理管理机制和相关配套制度,认真开展院内政策培训,提升整体护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获得规范化专业化的整体护理服务。
(二)加强收费管理监督。各试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整体护理服务收费内涵,由医疗机构据实规范收取费用,严禁通过第三方收取整体护理费用。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对应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真做好知情告知工作,耐心细致解答患者的收费问题,并及时将本院拟开展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的科室和病区向医保经办机构报备。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大对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约行为,切实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三)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医保经办机构和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文件和信息系统医保结算的要求,做好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信息系统和分类结算清单等的更新维护,并按规定上传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结算编码及明细费用,按要求做好医保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试行。3月1日之前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仍按照《南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试行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医保函〔2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医保部门反映。
附件:1.南平市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2.南平市按病种(DT)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南平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2月28日
附件1 | |||||||
南平市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 |||||||
金额:元 | |||||||
国家结算编码 | 收费编码 | 收费名称 | 服务内涵 | 收费标准/床日 | 说 明 | ||
市级医疗机构 | 县级医疗机构 | 基层医疗机构 | |||||
HL1201001 |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 | 按照护理规范在住院期间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专业的整体护理服务,达到整体护理规定的标准。含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吸痰护理,动静脉置管护理,一般专项护理费,机械辅助排痰及相关耗材和基础护理。 | |||||
355302000010000-HL120100101 | HL120100101 |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Barthel评分≥61) | 85 | 85 | / | ||
355302000020000-HL120100102 | HL120100102 |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41≤Barthel评分≤60) | 135 | 135 | / | ||
355302000030000-HL120100103 | HL120100103 | 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Barthel评分 | 195 | 195 | / | ||
备注:①省属、福州、厦门、泉州为一类价区,区域系数为1.0;龙岩、莆田、漳州为二类价区,区域系数为0.9;南平、宁德、三明为三类价区,区域系数为0.85,上表为系数折算后价格。②16天≤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按收费标准的95%收取,整体护理服务实际住院床日>30天按收费标准的90%收取,实行分段计费。③床日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即入院不论整体护理服务何时开始,计为完整床日,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出院不论整体护理服务何时结束,不计为完整床日,整体护理服务不收费。 |
附件2 | ||||||
南平市按病种(DT)收付费试点医疗机构整体护理除外部分收费及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 ||||||
金额:元 | ||||||
国家结算编码 | 收费编码 | 收费名称 | 收费标准 | 说 明 | ||
市级医疗机构 | 县级医疗机构 | 基层医疗机构 | ||||
HLCW00001 | 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 | |||||
355302000010000-HL120100101 | HLCW0000101 | 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 (Barthel评分≥61) | 55 | 55 | / | |
355302000020000-HL120100102 | HLCW0000102 | 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 | 88 | 88 | / | |
355302000030000-HL120100103 | HLCW0000103 | DT/DRG整体护理除外部分 | 125 | 125 | / | |
备注:①省属、福州、厦门、泉州为一类价区,等级系数为1.0;龙岩、莆田、漳州为二类价区,等级系数为0.9;南平、宁德、三明为三类价区,等级系数为0.85,上表为系数折算后价格。②整体护理除外部分不实行分段计费。③床日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即入院不论整体护理服务何时开始,计为完整床日,整体护理按床日收费;出院不论整体护理服务何时结束,不计为完整床日,整体护理服务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