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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suqian.gov.cn/ybj/zdgz/202208/97b339a0fb1f4fdda851e313cf4e3bb4.shtml | 作者: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8-04 | 254 次浏览 | 分享到:

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宿医保发〔2022〕25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转发你们,就相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范围和门诊特殊病鉴定范围

我市原职工医保门诊“重症精神病”及居民医保门诊“重性精神病”统称为严重精神障碍,具体诊断范围遵循《关于印发精神障碍诊疗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945号)、《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国卫疾控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严重精神障碍门特鉴定标准按照《关于调整重性精神病门特待遇鉴定标准的通知》(宿医保办发〔2022〕15号)相关要求执行。

二、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各县区医疗保障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比对全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信息。责成各乡镇街道社区督促辖区内未参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缴费,做好信息采集登记及管理工作。对其中未参保的,要及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医疗救助对象的按规定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全部纳入医疗保障范围。

三、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特殊病保障待遇

 1.药品目录。落实全省统一的严重精神障碍门诊特殊病(以下简称“门特”)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不得自行设定严重精神障碍“门特”用药目录。 

 2.保障待遇。对政策范围内的严重精神障碍“门特”费用不设基本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按照住院标准享受待遇,其中居民医保门特在三级医疗机构按70%执行,“门特”费用与住院费用累计计算、共用限额。经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之后剩余的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门特”费用,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进行救助。

四、相关要求

医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措施,提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登记、费用报销等经办服务水平,加大医保政策宣传力度,督促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保政策,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