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锦医保〔2022〕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分)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为做好《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严格贯彻落实《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精神,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3号)有关要求,切实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医疗保障权益,有效减轻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待遇
(一)住院。
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起付标准,各级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
(二)门诊用药保障。
将精神障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不设起付标准,认定标准、支付范围及待遇标准待省统一规范全省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后,按其规定执行。
二、支付机制
(三)调整完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算结算标准。
对我市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床日付费为主的复合医保支付方式,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床日付费预算结算标准。2022年起,职工医保床日付费预算结算标准: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60元/床日;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130元/床日;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达到90元/床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照职工医保床日付费预算结算标准的80%确定。现行床日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四)加大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支持力度。
我市结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健全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周转金制度,预付周转金按上年度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保统筹记账金额月均1个月的额度确定。
(五)完善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机制。
对实施按床日付费的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因收治重症精神疾病患者导致的合理超床日标准的费用应按规定予以分担补偿,医保基金分担比例为60%,定点医疗机构分担比例为40%。收治其他非重症精神疾病患者产生的超支费用的补偿方式,继续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三、医疗救助
(六)生活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应保尽保。
对困难群众中的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规定予以资助。
(七)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住院实行按床日定额救助。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返贫致贫人口、监测帮扶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精神疾病在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并直接支付给定点救助医疗机构,个人不再承担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职工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2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每床日救助30元。按床日定额救助计入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其他困难群众因精神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医疗质量
(八)强化精神专科定点机构协同管理。
做好区域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总体规划,加强精神专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自2022年10月起,将精神疾病医疗服务能力纳入医保协议管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配备标准,开展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日常考核,将考核结果与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床日付费标准相挂钩,对考核未达标的应降低住院床日付费标准予以结算
(九)加强精神医疗质量管理。
加强精神疾病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完善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控制指标体系,推动精神疾病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诊疗规范、精神疾病临床路径与诊疗指南等技术文件,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加强对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精神疾病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收治城乡困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定点救助医疗机构,要优先选择使用基本医保目录内疗效可靠、经济适宜的药品、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严控基本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的发生。
五、组织实施
根据政策执行情况,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医疗保障政策。医保经办机构编制我市精神专科定点医疗机构2022年预算指标时按本通知执行。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待遇政策措施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规范门诊慢特病、实施按床日定额救助等措施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细则实施后,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内容,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