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五批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0〕83号
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数据监测中心,市属县属三级、二级公立医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设区市按病种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和《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9]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公布我市第五批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并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五批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福州市属县属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市一医院为C-DRG试点医院,本批次可不执行)。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按病种收费管理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及自费患者住院均应纳入按病种收费范围。
二、第五批按病种收费标准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1.第五批病种收费标准
第五批按病种收费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分三甲医院、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三个档次确定收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
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五批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
2.第五批病种医保支付政策
第五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继续按照《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28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
根据首批病种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和《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精神,对膀胱癌(编码BZ0000036)行“根治性膀胱全切除术”、老年性白内障(编码BZ0000053)行“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等两个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收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2。
四、其它配套要求
1.各公立医院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卫健部门发布的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做好质量与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退出病例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2.各公立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按时实施。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5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附件:
1.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五批病种收费标准表
2.福州市公立医院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调整表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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