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医疗保障局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医保文〔2020〕48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6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设区市按病种收费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9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按病种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118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和《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四批按病种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9]9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立医院三批300个病种实施收付费改革的基础上,公布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政策,并调整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补充完善第三批生育类病种有关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实施范围
1.医院实施范围:福州市三级、二级公立医院(市一医院为C-DRG试点医院,本批次可不执行)。
2.就医患者实施范围: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项目为我市自行确定的试行病种(即编码为BZFZ+5位数字)仅适用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和本市自费患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和自费患者不执行本批次按病种收费政策。
凡主诊断、主操作符合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及本市自费患者均应纳入本批次按病种收付费范围。
二、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标准及相关医保支付政策
1.第四批病种收付费标准
第四批按病种收付费实行差别化的收付费政策,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确定收付费标准,以促进分级诊疗。
福州市公立医院第四批病种收费标准表详见附件1。
2.第四批病种医保支付政策
第四批病种的医保支付政策和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继续按照《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按病种收费和支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28号)和《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福州市公立医院第二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8〕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首批病种执行情况的评估结果和《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精神,对混合痔(编码BZ0000060)行吻合器痔上粘膜切除+外痔切除术病种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福州市公立医院首批部分病种收费标准调整表详见附件2
四、调整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付费中涉及的生育病种政策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办[2018]58号)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和支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医保[2018]3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关于省属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费可另行收费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18】6号)精神,对《福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批按病种收付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榕医保文〔2018〕78号)中涉及生育类的“单胎顺产(编码为BZFZ00160)”、“计划性剖宫产-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编码为BZFZ00161)”、“前置胎盘-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编码为BZFZ00162)”等三个病种进行补充:
1.其患者自愿选择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列入病种收费“除外内容”,不计入病种收费标准。除外可另行收费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指镇痛分娩、导乐陪伴分娩。
2.增加可另行收费产科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结算编码:“镇痛分娩”结算编码为“CBZ002000000”,“导乐陪伴分娩”结算编码为“CBZ003000000”。
3.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可填列在《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新增的“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类别项下。
4.医疗机构须提供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分娩期间新生儿相关费不包括因疾病入住儿科(新生儿科)发生的费用。
福州市县级公立医院第三批部分病种收费调整表详见附件3
福建省按病种收付费分类结算清单(样表)详见附件4
五、其他配套要求
1.各公立医院要加强按病种收付费管理,落实内部职责分工,按照卫健部门发布的临床路径,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做好质量与
疗效评价,严格退出管理,退出病例仍按原收费方式结算。
2.各公立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改造工作,确保按病种收付费按时实施。
六、本通知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反映。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