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医疗待遇手册
塔城地区医疗保障局2024年07月26日19:45新疆



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疾病诊断、疾病治疗、门诊慢特病、特殊药物治疗、日间手术等,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检查、治疗、购药等费用(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限额的,按普通门诊政策予以保障)。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使用的医用耗材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
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女职工符合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

修改于2024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