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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21 | 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1〕68号

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各开发区医疗保障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关各处室:

为提升我市医疗保障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质量,现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申请执行公立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认条件与结算标准

省、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批复同意执行陕西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17版)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经医疗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医保结算按对应的标准执行,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支付政策。

二、审核确认流程

(一)市本级协议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批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进行审核确认后进行回复,同时抄送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区(县)、开发区协议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获得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批复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书面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商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进行最终审核确认并回复,同时抄送市医改领导小组秘书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工作职责

(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做好相关医疗机构执行新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标准的系统对接工作,并按照协议管理责任,对执行新价格后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管理和稽核,确保其按照公立医疗机构的相关要求落实医保政策。

(二)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服务支持。各级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应对执行新价格后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使用基金情况加强基金监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基金安全。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