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市医保发〔2021〕34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西咸新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险基金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0〕5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规范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自2021年4月1日起,取消参保人员可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国药准字B字号”、“国食健字号”和“卫食健字号”的业务。我市以往有关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