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安市公务员基本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保发〔2019〕48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按照《社会保险法》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有关规定,为落实好“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决定将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险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不再实行单独分帐管理。
二、公务员参保原缴费基数及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暂时保持不变。待条件成熟后,再统一缴费基数。
三、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