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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作者:西安市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8-01 | 126 次浏览 | 分享到: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医保发〔2019〕32号

各区县、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相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切实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执行工作,保障参保患者用药需求,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特殊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函〔2019〕155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泊沙康唑口服液体剂纳入门诊特殊药品结算管理范围,将英夫利西单抗注射剂的新增适应症(成人溃疡性结肠炎)纳入特殊药品管理范围。两个药品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市人社函〔2018〕308号)规定管理。

二、按现行办法继续做好特药司维拉姆口服常释剂型、碳酸镧咀嚼片、重组人凝血因子Ⅶa注射剂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原则和特药“三定”(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零售药店)管理要求,结合本院用药实际向省医保中心申报特药品种和责任医师名单。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与省医保中心的沟通协调,将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同步纳入我市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

本通知从2019年8月1日起执行。

西安市医疗保障局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