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317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1〕48号
则悟等6位代表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推广建立医保基金监管专门机构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保基金安全工作,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出专门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基金监管体制机制,切实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进一步要求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人员力量,强化技术手段。
各级医保部门积极推动医保基金监管能力建设。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天津、河北、上海等12个省份在省级层面设立了医保基金监管专职机构,内蒙古阿拉善盟、江苏省徐州市、山东省济宁市、河北省遵化市(县级)、安徽省太和县等43个地市和100县(区、市)相继设立了基金监管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同时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包括财务、法律、医学、信息等专业人员,基金监管力量得到加强。
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督促指导各地医保部门强化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一是进一步压实各级医保局属地管理和执法主体责任,在严控机构编制规模和逐步清理消化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的同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二是积极指导各地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基金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三是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完善商业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医保基金日常监管、飞行检查等工作,并统筹推进智能监控、举报奖励、综合监管、信用管理、社会监督等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多措并举防止基金“跑冒滴漏”,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
感谢您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