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第一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896.7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896.76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52.0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52.00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福建省总队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55.24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55.24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中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中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328.0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328.00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448.0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448.00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三人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3757.4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3757.46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第二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第二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30933.15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30933.15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左卡尼汀注射液超量开药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1170.1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1170.16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立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36.0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36.00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52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血液净化领域专项整治自查自纠报告及省医保局大数据分析结果开展核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规收取静脉注射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636.0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636.00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3〕11号)和医保协议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回头看”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43112.55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三十二条、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43112.55元的处理。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提交我中心。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9月18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人民医院:
根据《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稽核办法》(闽医保〔2021〕26号)及《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等有关规定,我中心对相关疑点线索进行核查。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超医师执业范围开具中药饮片、院内制剂(中药制剂)处方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6511.64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三十一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6511.64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6月2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277540.6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二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277540.66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3月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经核实,你单位存在将药品长春西汀违规纳入医保结算的情形。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三十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追回违规费用29956.81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932944.5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三条、十九条、二十三条、三十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932944.5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7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第一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618132.84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九条、十三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618132.84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7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713946.99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713946.99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康复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15722.95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15722.95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2月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老年医院省级飞行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老年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32号)要求,厦门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我中心对疑点数据开展核实处理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57549.8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57549.86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延伸审计违规费用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要求,由我中心牵头负责追回你单位延伸审计有关违规医保费用。按照工作流程,我中心参照省医保局对国家飞检违规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各统筹区基金支出占比,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割。经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省本级及省内异地违规医保费用为16233.80元,其中省本级2227.59元,省内异地14006.21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省本级和省内异地违规费用分别汇入相应基金账户中。
省本级账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7010152200116032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548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立医院延伸审计违规费用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要求,由我中心牵头负责追回你单位延伸审计有关违规医保费用。按照工作流程,我中心参照省医保局对国家飞检违规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各统筹区基金支出占比,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割。经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省本级及省内异地违规医保费用为12480.16元,其中省本级3545.50元,省内异地8934.66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省本级和省内异地违规费用分别汇入相应基金账户中。
省本级账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7010152200116032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548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延伸审计违规费用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要求,由我中心牵头负责追回你单位延伸审计有关违规医保费用。按照工作流程,我中心参照省医保局对国家飞检违规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各统筹区基金支出占比,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割。经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省本级及省内异地违规医保费用为12224.91元,其中省本级8355.60元,省内异地3869.31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省本级和省内异地违规费用分别汇入相应基金账户中。
省本级账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7010152200116032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548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老年医院延伸审计违规费用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老年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要求,由我中心牵头负责追回你单位延伸审计有关违规医保费用。按照工作流程,我中心参照省医保局对国家飞检违规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各统筹区基金支出占比,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割。经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省本级及省内异地违规医保费用为45589.74元,其中省本级31029.57元,省内异地14560.17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省本级和省内异地违规费用分别汇入相应基金账户中。
省本级账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7010152200116032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548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延伸审计违规费用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审计厅专项审计调查报告》(闽审社调报〔2022〕3号)要求,由我中心牵头负责追回你单位延伸审计有关违规医保费用。按照工作流程,我中心参照省医保局对国家飞检违规费用的处理方式,按照各统筹区基金支出占比,对有关费用进行分割。经核实,你单位涉及的省本级及省内异地违规医保费用为15688.60元,其中省本级2667.96元,省内异地13020.64元。
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省本级和省内异地违规费用分别汇入相应基金账户中。
省本级账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7010152200116032
全省异地联网结算专户名称: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号:11************548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12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仓山院区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仓山院区: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14579.46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十一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14579.46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2: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00医院仓山院区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3年1月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孟超肝胆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87,356.53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87356.53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2月2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中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中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510876.64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十一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510876.64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2月1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747384.43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十一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747384.43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5: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〇〇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2月1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肿瘤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肿瘤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493288.88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六条、二十九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493288.88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2月15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级机关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建省级机关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08353.28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三十条、三十一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08353.28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1月30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福兴妇产医院省内交叉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福兴妇产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32号)要求,泉州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我中心牵头负责你单位检查数据的核实处理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5958.29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5958.29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1月2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结核病防治院省内交叉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结核病防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2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32号)要求,泉州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我中心牵头负责你单位检查数据的核实处理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90357.67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90357.67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1月23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现场检查违规问题处理决定的通知
福州市皮肤病防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2〕11号)要求,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7468.60元。根据《省本级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七条、三十条和四十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7468.60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提请省医保局协调处理,也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调处理、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