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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fujian.gov.cn/ztzl/pgt/202203/t20220303_5849353.htm | 作者: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2-01-26 | 113 次浏览 | 分享到: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10号)要求,我中心联合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17408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17408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1: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月2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省立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立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10号)要求,我中心联合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26524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十七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26524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2:福建省立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月24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1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10号)要求,我中心联合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省本级及异地违规医保费用38175.9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二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并追回违规费用38175.9元的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3:福建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2年1月19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眼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福州眼科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62号)要求,我中心对宁德检查组移交的违规线索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违规费用12712.24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七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及追回违规费用12712.24元等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4:福州眼科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12月27日

福建省医保保障基金中心关于福州市晋安区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福州市晋安区医院:

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1年福建省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医保稽查函〔2021〕62号)要求,我中心对宁德检查组移交的违规线索进行核实处理。经核实,你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相关规定收取费用等情形,涉及违规费用21706.66元。根据《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第十五条、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整改及追回违规费用21706.66元等处理。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5:福州市晋安区医院违规问题处理情况表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