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关于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金河家园分公司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金河家园分公司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金河家园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冒用备案药师名义进行申报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10号):中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服务一个月、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东丽同生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东丽中慧津康医院存在过度诊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东丽核新口腔门诊部存在过度诊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滨海新区泰瑞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存在未开展药品、医用耗材进销存管理的,以及未留存相关凭证、票据、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保税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保税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津南杏林春韩立明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津南沐宸中医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津南天同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镇卫生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8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观严大药房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观严大药房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观严大药房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滨海雅生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过度诊疗、过度检查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东丽益兴德中医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医疗保障结算数据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重复收费、未严格遵循医疗保障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滨海茗草堂中医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市爱尚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东丽舒心口腔诊所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未按规定保管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7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广场店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广场店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东丽广场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东丽雅洁口腔诊所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本协议或各附加协议约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情形、串换诊疗项目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相关社区站医保服务2个月,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中止相关责任医师医保服务12个月。
四、天津滨海新区海滨中医医院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4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5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津诚口腔门诊部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6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华博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市红桥区和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市红桥区西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药之家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药之家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药之家仁心大药房有限公司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诊断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三十二店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诊断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靠高收费、诊断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过度诊疗、未按规定保管药品和医用耗材,不能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8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高靠收费、未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港口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滨海塘沽新村街明珠花园社区卫生服务站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北创民众医院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河北)海运有限公司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0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店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店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老百姓大药房(天津滨海新区)有限公司河滨里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9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妇产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20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宁河永兴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宁河赵家源综合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宁河朗坤综合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与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重复收费及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中止医保服务2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市红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8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宝坻区大白医院存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铭华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5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等9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津药达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健民大药房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4】17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宝坻区妇产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宁河杏林堂中医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存在开具的诊疗项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七、天津市蓟州区出头岭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八、天津市宁河区芦台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九、天津市宁河区安定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店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西青医春堂中医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西青鼎翼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河西区天塔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1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维一堂四十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维一堂四十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维一堂四十一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4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养天和津永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二十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5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医药集团津一堂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利康药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6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河西敦复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串换项目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河西区东海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23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义里药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义里药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顺义里药店存在超量开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中止相关责任科室医保服务2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河东香山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蓟州众康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10月11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河西区众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河西区众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区众惠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北辰北门中医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铁建昆仑职工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24日
关于对天津河北弘泽门诊部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弘泽门诊部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弘泽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河北昊泽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二七二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236.45元。
关于对天津河西圣安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圣安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86534.90元。
二、天津和平朗泰纳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6172.93元。
关于对天津河北港龙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港龙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港龙门诊部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尊康中医门诊部存在违反诊疗规范提供不必要的医药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1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04.71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10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一百四十七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0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河西区亚中中医门诊部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1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卫生院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堼上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吉安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吉安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吉安中医门诊部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卫生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卫生院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瑞澄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体院北道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9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9月4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曲江公园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曲江公园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鸿翔一心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曲江公园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河东区二号桥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蓟州区穿芳峪镇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8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六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河西美辰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河西区环湖美奥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河东区春华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并纳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河东东兴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27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八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八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叮当智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第八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河东天铁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河东宝京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超剂量用药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二七二医院存在医疗保障结算数据、票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8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津南杏林春韩立明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津南杏林春韩立明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津南杏林春韩立明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津南沐宸中医门诊部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津南天同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津南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8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河西区康复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诊疗设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责任科室医保服务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百信医院(普通合伙)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责任科室医保服务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老中医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5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河东忠仪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河东忠仪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河东忠仪中医门诊部存在医疗保障结算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药品账实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天士力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围堤道分店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和平区妇产科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四、京东大药房(天津)有限公司万全道分公司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5号):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7月5日
关于对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不合理用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817.38元。
二、天津国医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373.69元。
三、天津市第一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5249.42元。
四、天津市泰达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638.31元。
五、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0192.37元。
关于对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晨阳中医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超药品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不合理用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817.38元。
二、天津国医中医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373.69元。
三、天津市第一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5249.42元。
四、天津市泰达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638.31元。
五、天津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天津市南开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0192.37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神农百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神农百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店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神农百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五店存在未按照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滨海新区贝诺口腔门诊部存在未按照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一店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纳入医保结算范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市红桥区邵公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纳入医保结算范围、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诊疗记录不完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纳入医保结算范围、过度诊疗、超标准收费、诊疗记录不完整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对参保人员万英等二人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万英等二人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万英(身份证号:12011319XXXXXX0827)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二、参保人员夏秀丽(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2529)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7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中心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诊疗规范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和平津萃中医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0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检验科医保服务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四、津药太平医药有限公司太平大药房分公司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药品进销存不符、医用耗材违反规定加价销售、医保结算项目与实际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2名医师医保服务2个月,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4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红桥区咸阳北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账实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二、天津市海王星辰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十九店存在药品账实不符且不能进行合理说明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7号):限期整改1个月。
三、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五十五店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8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四、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将医生工作站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限期整改1个月。
五、天津敬一堂药房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9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1日
关于对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北京大学滨海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北京大学滨海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北京大学滨海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5394.20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老百姓鹏程鑫园大药房存在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同润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七十店存在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西青医春堂中医门诊部存在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限定使用范围及适应症用药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西青鼎翼中西医结合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药品与检查项目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铭华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西青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3日
关于对天津河西天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天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天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39.20元。
二、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5865.75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红桥振鑫口腔门诊部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红桥振鑫口腔门诊部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红桥振鑫口腔门诊部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红桥区冠美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市红桥区宁馨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四、天津红桥区福鑫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7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五、天津市红桥区德医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对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8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六、天津红桥区娜娜口腔门诊有限公司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9号):约谈主要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29日
关于对天津和平津萃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和平津萃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和平津萃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8089.63元。
二、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串换诊疗项目、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4482.36元。
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934.35元。
关于对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南开济兴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红旗路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6613.96元。
二、天津市西青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颈部表浅肿物切除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颈深部肿物切除术、单纯囊肿摘除术、保留面神经腮腺浅叶切除术、颌下腺切除术、睑皮肤伤口修复(复杂)、舌下腺摘除术、血管瘤切除术、颜面颈部肿物切除术、眼睑皮肤色素痣切除、翼状胬肉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4745.04元。
三、天津市环湖医院(天津市神经外科研究所、天津市脑系科中心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颈深部肿物切除术”、“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筋膜切取术”、“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及“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筋膜切取术”及“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8624.75元。
四、天津市东丽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159.05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账实不符、对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二、天津红桥西站医院存在高靠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2号):限期整改1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
三、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账实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3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四、天津红桥爱普康门诊部(普通合伙)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4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五、天津红桥健安医院存在未按本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对参保人员权益可能造成重大风险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5号):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1个月。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5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廉庄镇卫生院存在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诊断及病程记录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2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
二、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卫生院存在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诊断及病程记录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25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
三、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卫生院存在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诊断及病程记录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26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27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并收取违约金。
五、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4】6号),责令限期整改,中止责任科室医保服务资格2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10日
关于对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等十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等十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医药集团马光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云景大厦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981.70元。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8572.70元。
三、天津市河西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81.55元。
四、天津市黄河医院(天津市体育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等十二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402.40元。
五、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颌骨囊肿袋形术、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色素痣切除术、舌系带矫正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血管瘤切除术、颜面颈部肿物切除术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673.65元。
六、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胫骨上端软骨瘤切除、环扎带松解术及相应级别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6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747.00元。
八、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颈部表浅肿物切除术”、“色素痣切除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颈深部肿物切除术”、“血管瘤切除术”、“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0457.65元。
九、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8265.30元。
十、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肌电图(进口仪器)”(60元/次)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肌电图”(60元/条肌肉,最高收取8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205.10元。
关于对天津河东东苑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东苑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东东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100.03元。
二、天津市北辰区小淀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3179.63元。
三、天津市北辰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实际开展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与申报的医保支付范围内诊疗项目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461.33元。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481.55元。
五、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及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473.70元。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天津康复疗养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实际开展的医保支付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与申报的医保支付范围内诊疗项目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57.69元。
关于对天津新城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新城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新城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04.85元。
二、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妇女儿童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站)存在超标准收费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等十二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91.15元。
三、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市津南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808.24元。
五、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905.03元。
六、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天津市第四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137.90元。
关于对天津河东立兴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立兴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东立兴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宁河区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537.85元。
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662.39元。
关于对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北区树君益民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51795.65元。
二、天津津萃智慧医院有限公司存在重复收费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肝素钠注射液、低分子量肝素钠注射液、依诺肝素钠注射液、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四个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97.81元。
三、天津河东斯坦姆眼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2726.26元。
四、天津北大医疗海洋石油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634.88元。
五、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7584.07元。
六、天津市儿童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关于对参保人员董仪文等二人以及天津慈泰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董仪文等二人以及天津慈泰中医门诊有限公司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董仪文(身份证号:12010119XXXXXX0568)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2808.52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二、参保人员马凤兰(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202X)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3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慈泰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1449.21元。
关于对参保人员吴坚以及天津津南御惠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吴坚以及天津津南御惠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吴坚(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0048)存在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津南御惠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港口医院)在开展眼科、颌面外科手术项目同时申报手术技术附加费,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6826.35元。
四、天津市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和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333.65元。
关于对参保人员刘秀敏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刘秀敏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参保人员刘秀敏(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0520)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1154.64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存在超机构级别收取项目费用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中心处告字【2023】8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红桥敬善堂门诊部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宁河永兴医院存在高靠收费、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16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和违约金。
五、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1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和违约金。
特此公告。
2024年3月6日
关于对参保人员孙风强以及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等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孙风强以及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等十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孙风强(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6014)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3406.64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二、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佳安里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万德庄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5571.90元。
四、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海逸长洲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水木天成门诊部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864.68元。
六、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雅川家园门诊部存在过度诊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士英路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八、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大道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3058.55元。
九、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芳景明居门诊部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天津滨海新区马光宝山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一、天津河西区马光南浦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007.35元。
十二、天津滨海新区马光福瑞门诊部有限公司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十三、天津马光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方达大厦门诊部将“载脂蛋白A1(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和“载脂蛋白B(含试剂材料费)”(10元/项)按照“血清载脂蛋白AI测定”(40元/项)和“血清载脂蛋白B测定”(40元/项)项目进行医保申报,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2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七里海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超使用范围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1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和违约金。
二、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15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和违约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东赵各庄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32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邦均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33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胸科医院存在部分诊疗项目超时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6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2日
关于对天津蓟州友康中医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唐树起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蓟州友康中医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唐树起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蓟州友康中医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拒绝监督检查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第三十九条第(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07455.00元。
二、天津西青济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总胆红素-酶法”、“C-反应蛋白定量检测”、“胆红素(干化学法)”、“白蛋白(干化学法)”、“谷丙转氨酶—干化学法(含试剂材料费)”、“谷草转氨酶—干化学法(含试剂材料费)”及“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血清肌钙蛋白I测定;血清肌红蛋白测定(定量)”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放免试验)(含药盒)”及“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电化学发光法)”项目;存在套餐式收费致上传未开展项目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潜血(含试剂材料费)”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六)、(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284.80元。
三、参保人员唐树起(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321X)存在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25770.56元,并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2个月。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河西天泰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河西天泰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河西天泰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河西区众康源综合门诊部存在靠高收费、超标准收费、医疗保障结算票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未严格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医院财务及会计制度、账实不相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1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宁河区俵口镇卫生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13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宝坻区牛家牌卫生院存在高靠收费、项目适应症与诊断不符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23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02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相关责任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2月21日
关于对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体外震波碎石治疗(进口机器)”、“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睑绿色素痣切除术”、“血管瘤切除术”、“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临床操作B超引导”、“B超-泌尿”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灰线切开术”、“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彩色托拉片”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关于对天津河北区瑞泰康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区瑞泰康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河北区瑞泰康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0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31055.42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东二营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州区马伸桥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卫协医院存在未核验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造成冒名顶替就医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和平津萃中医医院存在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有效凭证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2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环湖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不合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红桥博爱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红桥博爱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红桥博爱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请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红桥爱华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请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下仓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蓟州众康医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30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东丽德存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东丽德存中医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东丽德存中医门诊部存在无药物透入功能设备上传直流电药物透入疗法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17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云杏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18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东丽中慧津康医院存在分解住院、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19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3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环湖医院存在部分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检验项目、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2号),责令限期整改,中止1名责任医师医保服务5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红桥区芥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红桥祐邻壹生门诊部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华博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请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德信行大药房有限公司第十二店存在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不完善、未按照要求落实管理措施、药品摆放不合理、处方药销售记录签字不规范、部分药品对码不合理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4】10号),约谈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北辰老百姓综合门诊部存在未按要求落实管理措施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中心处告字【2023】9号),责令限期整改。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存在超机构级别收取项目费用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中心处告字【2023】8号),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红桥敬善堂门诊部(普通合伙)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红桥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和平微医医院存在未核实就诊人身份,造成冒名就医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3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和平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人民医院存在部分项目过度诊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将不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保基金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4】003号),责令限期整改,中止2名责任医师医保服务2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19日
关于对天津东丽唐城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东丽唐城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东丽唐城医院存在协助他人冒名就医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微波治疗(各科)、微波治疗经直肠前列腺(含材料)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电脑中频+药透、电脑中频电疗、总胆红素—酶法、结合胆红素—酶法、血清淀粉样蛋白A测定(SAA)、尿沉渣定量(含定量、流式)(限十项以上)、放氟光固化玻璃离子水门汀、放氟光固化玻璃离子水门汀(垫底)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七)项、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71042.62元。
二、天津市口腔医院(天津市整形外科医院、南开大学口腔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六)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4〕第000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396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