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毕庚年等二名参保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3-12-13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毕庚年等二名参保人员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毕庚年(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632)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申建香(身份证号:12022319XXXXXX5548)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特色医学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3595.80元。
四、天津市天津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七)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17469.08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河东区东新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疗保障结算数据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3】10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文昌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蓟州区世纪泰和医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做作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0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27日
关于对参保人员王媛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王媛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参保人员王媛(身份证号:12010619XXXXXX1566)存在办理虚假糖尿病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对天津河北月牙河医院以及参保人员孙桂英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来源:市医保局发布时间:2023-11-17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北月牙河医院以及参保人员孙桂英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北月牙河医院存在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凭证及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总胆红素—化学法”、“结合胆红素—化学法(含试剂材料费)”两个化验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913.86元。
二、参保人员孙桂英(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4322)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2505.38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滨港瑞安综合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滨港瑞安综合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滨港瑞安综合门诊部存在串换项目、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项目、开具不合理处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套用医师名义申报医保费用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滨海新区三号路港航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河东神农百草中医医院存在诊断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东分中心处告字【2023】9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3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11月7日
关于对天津市河西敦复医院有限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河西敦复医院有限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河西敦复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未经合理诊疗开具乐卫玛(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和卡培他滨片及超仪器设备适用范围开展微波治疗(各科)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2963.41元。
二、天津河北津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9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733.80元。
关于对天津市静海区中医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静海区中医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静海区中医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0270.82元。
二、天津市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天津市长征医院、天津市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27103.42元。
关于对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利民门诊部存在申报的“红外线治疗法5元/次”项目所治疗的疾病与使用的设备仪器适用范围不符和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河东区中康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有限合伙)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097.59元。
三、天津市静海区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超标准收费、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26495.41元。
四、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存在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自动细菌鉴定(含试剂材料费)”项目;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电脑中频+药透”、“芒针”、“穴位贴敷治疗”、“静脉注射(二、三级医院)”、“静脉注射材料费”、“注射用低分子量肝素钠”、“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中手术标本检查与诊断(4块以上)”、“手取胎盘术”、“温灸”10个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开腹探查术”、“甲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戊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7个项目;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电脑中频+药透”、“内镜下取异物”、“肝胆系统介入”、“血管瘤切除术”、“皮肤表浅肿物切除术”、“颜面颈部肿物切除术”、“深部脓肿切开引流术”、“单纯囊肿摘除术”、“色素痣切除术”、“乙级手术技术附加费”、“丁级手术技术附加费”、“庚级手术技术附加费”12个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氦氖激光治疗160mW”项目;存在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骨伤推拿治疗”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85765.96元。
五、天津市武清区人民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过度检查及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54074.08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卫生院等4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卫生院等4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侯家营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县桑梓镇刘家顶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孙各庄满族乡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17日
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富士充填”、“玻璃离子水门汀充填”、“水门汀充填”等3个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547.16元。
二、天津南开晟佳联合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48743.55元。
三、天津北辰舒裕口腔门诊部所申报的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牙龈翻瓣术、含齿囊肿切除术等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8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临床操作B超引导”、“B超-泌尿”、“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动脉插管(桡动脉测压)”、“己级手术技术附加费”、“手术材料费(已级)”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彩色托拉片”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2302.91元。
关于对天津百信医院(普通合伙)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王学娜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百信医院(普通合伙)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王学娜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百信医院(普通合伙)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8833.87元。
二、天津康美大药房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及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药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返还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出。
三、参保人员王学娜(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929)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
关于对天津河东同德门诊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东同德门诊部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河东同德门诊部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977.23元。
关于对天津北辰龙怡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北辰龙怡门诊部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北辰龙怡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总胆红素—化学法”、“a—羟丁酸脱氢酶(含试剂材料费)”、“肌酸激酶—连续监测法(含试剂材料费)”、“乳酸脱氢酶同功酶(含试剂材料费)”、“肌酸激酶同工酶测定”五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883.82元。
二、天津南开仁心医院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保费用、对部分患者将“针灸”项目串换成“芒针”项目申报医保,同时又重复收取“针灸”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116.08元。
关于对天津南开友好医院(普通合伙)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周爱莲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南开友好医院(普通合伙)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周爱莲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南开友好医院(普通合伙)存在给患者开具检查项目后未实施检查且未退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337.10元。
二、天津市河西区桃园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微波治疗(各科)项目、未核对收费模板项目收取富士充填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2177.50元。
三、参保人员周爱莲(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0742)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70014.68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东丽恒泰门诊部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东丽恒泰门诊部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东丽恒泰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留存代取药证明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9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规定留存代取药证明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10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东丽区小东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规定留存代取药证明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11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桑梓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六、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天津市工人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30日
关于对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和平津萃中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545.86元。
二、天津滨海新区东江医院有限公司存在挂床住院、串换诊疗项目、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部分检查项目有费用上传但无检查报告并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治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7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3760.48元。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诊疗项目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直线偏光红外线治疗SL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脱氧核糖核酸(扩增荧光定量)、谷草转氨酶—连续监测法、谷丙转氨酶—连续监测法等89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3516.07元。
关于对天津河西圣安医院以及参保人员刘军贵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河西圣安医院以及参保人员刘军贵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河西圣安医院的精神病住院医疗费用存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0687.86元。
二、参保人员刘军贵(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5857)存在使用虚假材料办理偏瘫门特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东施古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3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洇溜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东丽瑞津医院存在未按规定留存代取药记录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8号),责令立即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河西博华门诊部存在冒名就医、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05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中止输液室医保服务一个月。
特此公告。
2023年8月11日
关于对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等三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津南区喜康医院存在重复收取“针灸”、“头皮针”、“快针”、“骨伤推拿治疗”、“穴位拔罐治疗(含刺络拔罐)”等项目费用及未按照规定保管治疗检查记录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610.98元。
二、天津市西青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和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0075.05元。
三、天津市公安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临床B超引导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333.98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爱国道分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爱国道分公司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老百姓大药房连锁(天津)有限公司河西爱国道分公司存在冒用药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04号),中止该药店医保服务1个月,中止相关责任药师医保服务3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蓟州区人民医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1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2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宁河区赵本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宁河区中医医院存在冒名就医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中止相关责任医师医保服务3个月,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27日
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市蓟州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和其他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30257.07元。
关于对天津华兴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王凤茹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华兴医院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王凤茹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华兴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冠状动脉造影、经皮穿刺插管冠状动脉造影术、动脉插管(桡动脉测压)、经皮球囊扩张、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经皮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术(增加血管)、选择性血管介入治疗、选择性血管介入治疗技术附加费等八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4698.05元。
二、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6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64259.65元。
三、参保人员王凤茹(身份证号:12022319XXXXXX502X)存在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接收返还现金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东丽区津门思邈堂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东丽区津门思邈堂门诊部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东丽区津门思邈堂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留存代取药记录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东丽永明综合门诊部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医用耗材出库记录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东丽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责令限期整改。
三、天津河西惠普康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03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蓟州区杨津庄镇大堼上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0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9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7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参保人员李德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李德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参保人员李德红(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036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6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8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州区官庄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9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宁河区宁河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二七二医院存在串换收费、医师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8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30日
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益薪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任玉华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益薪医院有限公司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任玉华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益薪医院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719.60元。
二、天津河东仁医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微波治疗(各科)及微波治疗骨科疾患(含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5410.99元。
三、天津市泰达医院(天津大学泰达医院)存在重复收费、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065.17元。
四、天津市儿童医院/天津大学儿童医院存在超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任玉华(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4213)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蓟州区西龙虎峪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蓟州区礼明庄镇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医科大学朱宪彝纪念医院存在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7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河西圣安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河西分中心处告字【2023】01号),责令限期整改,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21日
关于对卢慧珍等四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卢慧珍等四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卢慧珍(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747)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71103.82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二、参保人员孙世英(身份证号:12010419XXXXXX3520)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三、参保人员吴青(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6126)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四、参保人员孙秀敏(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27)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违规行为。
五、天津市河东区大王庄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过度检查、串换诊疗项目及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超级光线治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5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76173.57元。
关于对张金珠等五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张金珠等五名参保人员以及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参保人员张金珠(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6120)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参保人员刘勇(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2315)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参保人员李振兰(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1428)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1108.99元。
四、参保人员高宏(身份证号:12010319XXXXXX3818)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3号),责令其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参保人员刘凤静(身份证号:12010519XXXXXX1243)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处罚款44080.87元。
六、天津市河西区太湖路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4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2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滨海新区敬一阳光大药房存在冒用药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3号),中止医保协议3个月,中止药师医保服务资格3个月,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天津市永久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中止该院血透中心医保服务3个月,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6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中心卫生院存在将应当纳入糖尿病按人头总额付费核算范围的糖尿病及并发症诊疗用药费用以其他付费方式或支付类别重复申请支付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对天津蓟州区众益康门诊部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张伟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蓟州区众益康门诊部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张伟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蓟州区众益康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疗费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484.14元。
二、天津市第一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668.10元。
三、天津市北辰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208.03元。
四、天津市和平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47708.19元。
五、参保人员张伟(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2472)存在办理虚假偏瘫门特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滨海新区新北街蓝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代取药登记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处告字【2023】006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二、天津滨海新区鸿正康综合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高新分中心处告字【2023】007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三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5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四、天津安捷医院存在部分仪器超出适用范围、重复收费、串换收费、使用非检验技术人员开展检验活动、违反本市医保三目规定收费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北辰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限期整改,中止检验科医保服务六个月,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五、天津滨海新区爱迪康综合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塘沽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医保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26日
关于对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东丽祥立口腔门诊部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牙槽突增生修整术、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埋伏牙拔除术、牙龈翻瓣术四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128.00元。
二、天津河东凤溪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5360.70元。
三、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医院存在套用备案医师名义申报医药费用项目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9588.10元。
四、天津市宝坻区中医医院存在重复收取“体外振波碎石”、“X光机(用于手术中)”、“硬膜外麻醉”的费用、串换“骨科激光治疗”和“药物熏蒸治疗”治疗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939.30元。
五、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和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3387.70元。
六、天津市津南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血液透析治疗(三级医院)、肝素钠注射液、注射用低分子量肝素钠、低分子量肝素钙注射液、注射用低分子量肝素钠等项目;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累计增负的医用材料(高压电容箱)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3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877967.74元。
关于对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开展机器煎药、药物熏蒸治疗、红外线治疗、C型臂检查、经皮肝穿刺胆管引流PTCD术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开展温灸、经腹腔镜类手术、血液透析存在重复收取温灸、腹腔镜、腹腔镜造孔、血液透析用相关药品和材料费用,开展肿瘤标志物五项、甲状腺功能三项、风湿四项检测存在过度检查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29299.02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和成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和成医院等6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和成医院存在未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二、天津福兴医院存在未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三、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超标准收费、收费项目与实际情况不符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4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四、天津市宝坻区八门城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治疗项目与诊断不符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五、天津市宝坻区欢喜庄卫生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5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六、天津市宝坻区大唐卫生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6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5月4日
关于对天津市北辰区同润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市北辰区同润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等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市北辰区同润堂中医门诊有限公司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保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99.23元。
二、天津北辰亿民康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对参保人的治疗过程中违规开具穴位拔罐治疗(含刺络拔罐)和电脑中频+药透的违规行为、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微波治疗(各科)和微波治疗骨科疾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规行为和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1141.10元。
三、天津市和平区口腔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388.63元。
四、天津河西华一中医医院存在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蓟州众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蓟州众康医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蓟州众康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重复收费、串换诊疗项目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医保蓟州分中心处告字【2023】2号),责令限期整改,中止住院服务类别医保服务6个月,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二、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滨人民医院存在未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3号、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7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一笑堂大药房存在未按照医保政策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等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4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四、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3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五、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存在冒用医保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3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18日
关于对天津津南红磡领世郡医院有限公司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津南红磡领世郡医院有限公司等五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津南红磡领世郡医院有限公司所申报的骨伤推拿治疗、针灸、快针、芒针、醒脑开窍针刺法等项目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8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塘沽宁泰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489.16元。
三、天津河东仁中老年健康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将自费项目按照医保项目进行申报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2316.38元。
四、天津河北泽康中医门诊部存在冒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名义申报医保费用、按照模板套餐收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滨海新区阳光树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低位骨埋伏阻生智齿摘除术、埋伏牙拔除术、三叉神经阻滞、神经阻滞麻醉、牙槽突增生修整术及牙龈翻瓣术六个项目。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2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676.05元。
市医保中心关于对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处理决定的公告
近日,市医保中心及相关分中心依照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之约定,对存在违约行为的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等5家定点医药机构作出协议处理决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宁河区北淮淀镇卫生院存在冒用医师工作站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宁河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责令限期整改。
二、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宝坻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三、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1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四、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中医医院存在未按规定落实代取药登记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医保大港分中心处告字【2023】2号),责令限期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五、天津市肿瘤医院存在药品超医保限定申报医保结算的违反医保服务协议行为,根据天津市医保服务协议相关条款之约定,市医保中心对其作出协议处理决定(市医保中心处告字【2023】002号),责令立即整改,并追回已支付的违约基金。
特此公告。
2023年4月6日
关于对天津曹开镛中医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张玉珍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曹开镛中医医院等六家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参保人员张玉珍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曹开镛中医医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77618.10元。
二、天津河西区众康源综合门诊部存在串换诊疗项目、误开1次血浆同型半胱氨酸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3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河东美福安医院存在门诊项目按照门特项目申报、部分诊疗项目申报数量大于实际完成数量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串换诊疗项目、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4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92669.47元。
四、天津市河西医院存在重复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8179.96元。
五、天津市河北区知愈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超仪器适用范围开展“微波治疗(各科)和微波治疗骨科疾患”,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违规行为和重复收取“醒脑开窍针刺法”、“微针针刺”、“穴位拔罐治疗(含刺络拔罐)”、“针灸”、“关节松动治疗”、“痉挛肌治疗”、“局部按摩”、“芒针”、“捏治疗”、“手治矫正治疗”、“头皮针”、“温灸”、“直线偏光红外线治疗SL”等中医治疗项目申报医保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5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042.84元。
六、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中心卫生院存在超标准收费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7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参保人员张玉珍(身份证号:12010219XXXXXX0361)存在办理虚假肺心病门诊特殊病登记并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54995.57元。
关于对天津启源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理决定的公示
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启源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二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启源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超医院级别申报骨伤推拿治疗、微针针刺、针灸、温灸、刮痧排毒、颈椎牵引、芒针、快针、中药蒸气浴等治疗项目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0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北辰天穆骨科医院存在超机构级别收取“关节穿刺、注射”、“其它神经节阻滞(关节)”、“硬膜外腔阻滞术(颈腰)”项目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3〕第001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