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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bj.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gkwj/202412/t20241227_5480649.shtml | 作者: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4-12-26 | 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省财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4〕36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相关事项进行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预付条件。各市(州)医保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建立相关预付金制度,原则上该统筹地区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12个月可实施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预付,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低于6个月可实施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分职工/居民医保,上年已出现当期赤字或者按照12个月滚动测算的方法预计本年赤字的统筹地区,不能预付。

二、预付标准。实施医保预付金的市(州),预付规模应在1个月左右,以上年度相关医疗保险基金月均支付额度为基数,并结合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结果、协议履行情况、配合医保重大改革落实情况等因素,实行差异化预付,引导定点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效。

三、预付流程。各市(州)要履行基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申请、核定、拨付、清算程序,做好医保基金的预付工作。每年1月,符合预付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向所属地医保部门递交《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申请书》(附件1),医保部门按规定核定定点医疗机构的预付资格和金额,将预付金核定结果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年市(州)/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确认书》(附件2)。预付金实行按年度清算,年底前医保部门要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账核算工作,通过按时足额返还的方式予以收回,双方签订《年市(州)/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返还确认书》(附件3)。对于未按时足额交回预付金或不签订返还确认书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在结算费用中进行抵扣且以后年度不再拨付预付金,并按照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四、使用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预付金管理,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加强预付金核算工作,及时结算相关产业下游企业应付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医保政策、制度、协议约定医保不予支付的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作为医保欠费处理,不得用医保预付金进行抵扣。

五、相关要求。

(一)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市(州)要根据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预付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在2025年1月24日前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对满足医保基金预付的条件但仍不落实开展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统筹地区,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将进行通报,并将通报结果作为对地方资金分配的测算依据。

(四)前期已建立预付金制度,但存在与国家或省要求不一致的,应按照本通知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预付金申请书

2.年市(州)/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确认书

3.年市(州)/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预付金返还确认书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