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省民政厅办公室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
鄂医保办〔2024〕35号
各市、州、县医疗保障局、民政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及时精准享受救助待遇。
一、明确医疗救助待遇享受时限
各地应于2025年6月底前落实好动态调整的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享受时限规定。对于调整身份类别的,自调整之日次月起按照新身份类别享受医保有关待遇;对于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至次月1日前规范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当地依申请救助。
二、强化部门数据共享管理
县级医保、民政部门按照省级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有关参保信息台账和信息共享机制要求,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人员和参保信息共享工作。市级医保部门向同级民政部门提供相应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保、享受医疗救助和高额医疗费用等必要信息。各级医保、民政部门要加强沟通,推动医疗救助对象数据从县级交换为主,向省级交换转变。
三、加强医疗救助政策宣传
各地要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针对群众关注焦点,要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加大居民医保参保和医疗救助待遇享受等政策宣传,提高群众的政策知晓率。针对信息共享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全面落实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典型案例总结,做好经验推广,切实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国家医保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湖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