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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藏医保[2023]12号)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作者:西藏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3-02-07 | 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藏医保〔2023〕12号

各地(市)医保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民政局、税务局、银保监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化部门间相互配合、协同监管的综合监管制度和协同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领域打击欺诈骗保工作力度,结合实际工作,我们调整完善了《西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完善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监管局

2023年2月17日

西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21〕2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督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医保基金安全风险。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我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决策部署。

(二)统筹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相关工作。

(三)分析研判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形势,协调解决打击欺诈骗保方面和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事项,落实重点任务。

(四)了解掌握各相关部门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情况,通报欺诈骗保案件立案、移送、处罚等有关情况。

(五)指导各地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

(六)促进部门协作配合,实现信息共享。

(七)承担自治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厅、财政厅、司法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民政厅、税务局、银保监局等1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为牵头单位。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督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会议,如工作需要,经召集人同意,可以随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需研究的问题和事项,报召集人审定会议议题,确定会议时间和形式。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依托西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平台,推进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三)自治区公安厅:负责依法查处打击各类欺诈骗保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与医疗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对移送的涉嫌欺诈骗保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对医疗保障部门核查涉嫌欺诈犯罪案件依法依规给予专业力量支持;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户籍注销信息核查、比对服务。

(四)自治区司法厅:负责指导医疗保障部门完善基金监管地方性政策法规和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近年来服刑人员信息,防止他人冒用服刑人员信息骗保套保。

(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及时拨付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奖励资金;支持医疗保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金监管力量;规范设置各级医疗保障基金账户,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对各统筹区医保基金账户进行监督检查。

(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藏医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行业监管,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纠正和查处过度医疗等行为,依法处理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定点医药机构价格违法行为及诱导住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自治区药监局:负责加强药品质量监管,指导各级药品监管职能部门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药品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行为。

(九)自治区民政厅:负责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特困、低保等低收入人群和火化人数等数据信息。

(十)自治区税务局:负责按时足额征缴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及时与医保经办部门对接征缴信息。

(十一)西藏银保监局:负责督促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建立完善内控制度,加强对承办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与医疗保障部门做好信息共享。

五、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推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相关工作,积极提出工作建议意见及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履行部门职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要加强沟通、信息共享、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重大案件等线索要互相通告,及时移送,形成监管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

本制度印发之日起,原《西藏自治区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藏医保〔2020〕51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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