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四次会议第0479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王一兵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远程医疗、互联网诊疗收费体系不健全制约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业务有效开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不断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收费政策。
为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对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改善患者就医体验。2018年9月,原河北省物价局会同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医〔2018〕123号),新增修订了远程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同步远程医学影像学诊断会诊、非同步远程医学影像学诊断会诊、同步远程病历讨论会诊、非同步远程病历讨论会诊、同步远程监护会诊8项“互联网+医疗”的服务项目。2019年11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50号),又新增了互联网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互联网医院副主任门诊诊察费、互联网医院主任门诊诊察费及互联网医院知名专家门诊诊察费,并明确其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2020年3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医保字〔2020〕8号),又出台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项目。明确规定:由不同的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普通门诊诊察费项目价格收费。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复诊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线下普通门诊诊察费政策执行。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
二、规范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工作
2021年1月,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印发了《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冀医保规〔2021〕1号),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协议管理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完善了经办工作流程。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局将着力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不断新增和修订“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发挥积极作用,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意愿、有动力在线上提供医疗服务。二是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加大改革力度,探索建立适应社会经济发展,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政府管理与医院自主相结合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系,顺应“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发展,给予支持性的价格政策。三是按照《河北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流程,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院及时纳入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为广大参保群众就医提供便利。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