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113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1-05-31
王韶玲代表: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对于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医疗保障部门支持中医药发展的建议》,答复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紧紧围绕“四医联动”改革大局,充分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一、我省医保总额预算相关政策规定
2019年11月,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落实中医药倾斜政策,实行中医医院与同级综合医院病种定额标准相同的支付政策。
2020年12月,河北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发〔2020〕9号),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支付方式改革要在总额预算下开展。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年度总额预算指标要以医保基金年度预算为基础,扣除调剂金、风险金、大病保险资金和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支出等费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合理确定。
二、合理设置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
2020年8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级、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保险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0%和3%,二级、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保险比例相差分别不低于15%和5%。
202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拉开城乡居民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再次进行了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80%,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最高不超过65%,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通过科学合理设置不同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包括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政策,提升了参保群众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三、国家和我省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和中医诊疗项目相关情况
2020年12月,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包含了基金予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均按照甲类管理,不设定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全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基本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用药需求。
目前,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内,包含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诊疗项目163项,均未设置限制使用条件,医保基金可按规定给予支付。
四、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用药
为加强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制度管理,切实保障参保患者的切身利益,减轻参保患者的经济负担,2021年4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使用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的通知》,规定,各统筹区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用于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要严格执行医保目录相关政策规定。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等事项为由,在医保目录内自行设置限制性小目录。因此,医保目录内用于治疗慢性病的中药及中医类诊疗项目,可按规定给予报销。
五、扩大中药配方颗粒的报销范围
2020年1月将神威药业、广东一方制药、江阴天江药业、石家庄以岭药业、石药集团等5家企业生产的573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价格。政策执行一年多来,整体运行平稳,参保人员医药费用负担有效减轻。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范围,2021年5月,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将康仁堂等三家企业生产的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等事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1〕53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将康仁堂、华润三九和四川新绿色等3家企业生产的573种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全省统一的医保支付价格。该政策规定可有效推动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发展。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部署,协调配合有关部门,探索开展医保总额预算向中医医疗机构倾斜等相关工作,根据医保基金承受能力,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逐步将更多中医诊疗项目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积极推进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