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65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韩志强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如何用好城镇居民医保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管理有明确规定
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号)规定,“个人账户基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编制基金预算和财务决算报告。要加强个人账户基金的支出管理和监督。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个人账户原则上要实行钱账分管,个人当期的医疗消费支出可采取划账的形式,最后由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统一进行结算。个人账户原则上不得提出现金,禁止用于医疗保障以外的其他消费支出。各地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个人账户支出情况的审核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的支付范围。”个人账户基金是医保基金的一部分,要按照基金的有关规定管理。
2018年11月,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印发《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18〕22号)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转借他人就医或持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的行为定为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
二、我省已调整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2015年,我省印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通知》(冀人社字〔2015〕54号),从七个方面调整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
(一)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时的费用,包括:就医时的自付费用;各类药品费用;符合医保目录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中医治未病、体检、接种疫苗发生的各类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二)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各类药品、经卫生部门批准的消杀类产品费用。
(三)可以支付参保人员为本人和法定继承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
(四)按照《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93号)要求,允许有资质的定点零售药店聘请有执业资格的名老中医举办坐堂医诊所,可以支付参保人员本人购买中药饮片及药材的费用。
(五)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资金划入统筹基金。
(六)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余额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的个人账户资金经本人申请、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可按规定定期划转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指定的银行账户。
(七)跨统筹地区就业或其他原因流动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本人。
据悉,国家医疗保障局拟改变统账结合的医保制度,推进职工医保门诊费用由个人账户向门诊费用统筹转变。待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将及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