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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503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3-15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888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安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修改医保目录中有关“止吐药与止恶心药”注射剂备注的建议》收悉,经我局认真研究,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医保目录调整工作,2017年2月21日,人社部印发《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调整数量(含调入、调出、调整限定支付范围)不得超过国家乙类药品数量的15%”“《药品目录》调整要坚持专家评审机制”。2017年8月31日,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版)和国家36种谈判药品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9号),要求“国家2017版目录药品,全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药品名称、分类、剂型、限定支付范围和凡例内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目前,我省实行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数量已达到3129种,涵盖数量在全国各省份中属于较宽泛的。同时,在2017年国家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中,为防止药品滥用,提高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防范用药风险,确保生命健康安全,国家组织多名中国工程院院士牵头,带领一批权威医药专家,经认真研究、充分论证后,对部分药品设定了限定支付范围,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在国家2017年药品目录调整后,我省未进行医保目录调整。

今年4月17日,国家医保局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规范医保用药管理,印发了《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公告》。下一步,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到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之中,根据医药权威专家相关建议和基金支付能力适当建议扩大医保目录药品应用范围,努力实现医保目录药品结构更加优化,管理更加规范,使医保资金使用效益更高,进一步提升基本医保药品保障水平,缓解用药难问题。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