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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lbzj.hebei.gov.cn/content/493 | 作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3-15 | 22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56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孟连周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扶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政策落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企业生育保险费率情况

2015年8月,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文件要求,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下发《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50号),对生育保险降费提出明确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在0.5-0.8%之间(不含0.5%)且生育基金累计结余9个月以上的统筹区,缴费费率降到0.5%以下(含0.5%)。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生育降费的精神和要求,符合降费条件的9个统筹区(省本级、石家庄、唐山、邯郸、衡水、沧州、承德、保定,秦皇岛)缴费费率全部降到0.5%。

随着国家两孩政策的放开,生育出现高峰,有的统筹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出现负增长。为保证基金运行安全,2018年3月,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计委下发《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15号)规定,基金不足支付的统筹区应采取上调缴费费率和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的措施,确保职工的待遇落实。因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我省石家庄、沧州、承德、唐山、保定上调费率(0.8-1%);省本级、石家庄、保定、辛集四个统筹区财政补贴5亿元,仍不能有效缓解基金运行压力。

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情况

为了增强制度保障功能、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提升管理服务效能,3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国家要求在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我们将深刻认识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要求和主要政策,不增加企业和个人负担,精心组织实施,如期完成合并实施工作,维护广大妇女权益。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后,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情况

目前,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4月3日,国务院在京召开“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会议”,会议部署了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工作。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是帮助企业渡过经济下行压力难关的重要举措。会议明确从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由过去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限。其中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按照各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口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据测算,2019年,执行新缴费基数基金少征收40多亿。

我们将认真做好组织落实工作,加强预警预测,制定防范化解预案,并加强对我省各地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调整缴费基数等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减轻我省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