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660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日期:2020-03-15
国义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进我省医保支付机制的建议》收悉,现提出答复意见如下:
国家和省高度重视医保支付方式改革,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明确指出,自2017年起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2018年2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2号),明确指出要健全“总额管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与风险分担机制。2019年3月,国家医保局在北京召开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国家试点暨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座谈会,对DRG付费国家试点工作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
我局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为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充分发挥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医疗、医药和医保“三医联动”改革,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积极参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一是积极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按照国家要求,指导、跟踪我省DRGs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为逐步建立以保证质量、控制成本、规范诊疗、提高医务人员积极性为核心的DRG付费和绩效管理体系,发挥医保支付的激励约束作用打下基础。
二是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医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保障水平,以“总额管理、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与风险分担机制为原则,对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医疗费用支付确定预算总额控制目标,确保“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从规模扩张向内涵式发展转变。
三是建立医疗保障体制下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按照医保的规律,把价格管理体制的规律性、管理要求探索出来,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比价关系,提高医务性收入在医疗收入中的比重,发挥医疗服务价格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中的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靠医保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合理拉开各级医院间的报销水平差距,报销政策继续向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患者倾斜,引导参保人员基层首诊、合理转诊。同时,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整医药管理体制和医保支付机制,制定医疗共同体医疗保障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实现区域内医疗资源有效整合共享,提升各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沉和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