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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95006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29 | 2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564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高娥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出台我省医保定点评估细则并加强实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发展,积极推进居家社区机构医养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全省医保部门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一、关于“出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建议

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保局正式印发了《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定点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新的《定点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之间的权责关系更加清晰。

国家医保局出台《定点办法》后,省医保局迅速行动,推动落实。一是开展千人视频动员培训。2021年1月26日,省医保局召开全省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医保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视频培训会,逐条解读两定管理办法,省医保局分管负责同志提出具体要求,部署贯彻落实工作。各市县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及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同志共千余人同时在线,参加视频培训。二是政策宣传走进万家机构。省医保局迅速将两定管理办法制作成张贴页,下发给各市医保局和省属医疗机构,督促各地将两定管理办法悬挂张贴到各定点机构宣传栏。明确要求各市医保部门对两定机构开展培训,对两定管理办法的新规定、新要求及时宣传到位,培训到位,务必让两定机构知晓掌握。三是做好新老政策衔接配套。2021年1月29日,省医保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医保办〔2021〕9号),对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并做好新老政策的过渡衔接。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52条对两定机构评估细则及相关内容作出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并定期修订医保协议范本,国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制定经办规程并指导各地加强和完善医保协议管理。地市级及以上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细化制定本地区的医保协议范本及经办规程。医保协议内容应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保障政策调整变化相一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调整医保协议内容时,应征求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意见”。

下一步,省医保局将在国家医保局出台经办规程、制定协议范本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估细则和我省协议范本。

二、关于“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定点管理”的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规定:“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全省医保部门在两定机构管理中一直坚持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医疗机构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只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均可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三、关于“参保患者符合规定医疗费用纳入报销”的建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6〕19号)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协议护理型定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智慧养老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9〕20号)也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智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支付范围。”

目前,符合条件的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范围,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程序也可成为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参保老人在定点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均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报销。

四、关于“长三角地区住院和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建议

我省一直以来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住院和普通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截至2020年底,我省共有1150家定点医院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其中,三级医院76家,二级医院490家,一级医院584家,实现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全覆盖,基本实现符合条件的异地就医患者在所有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就医直接结算。实现长三角地区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是落实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具体举措。全省各级医保部门全力以赴开展工作,于2020年9月底,我省全面开通长三角职工医保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通道,实现了长三角地区41个城市和7851家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的“两个全覆盖”。着力提高医保经办服务水平,2020年我省将“异地就医备案”等医保服务事项,纳入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首批开通事项。

综上,您提出的建议基本已经实现,《定点办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规定等也正在起草和研究中。

感谢您对安徽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A类

联系单位:省医保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