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人大第十三届三次会议第18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张雯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慢性病患者能够在零售药店定点购买药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慢性病患者管理现状
我省慢性病患者如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病种范围,可申请纳入基本医保慢性病管理范围,发生的慢性病费用可享受我省基本医保慢性病报销政策,按比例报销。目前,我省慢性病患者购药主要集中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原因为:一是慢性病患者需定期进行复查,在医疗机构就诊后,经治医生根据病情变化情况开具治疗处方,患者在医疗机构直接检验、检查或购药、治疗,比较便捷;二是由于慢性病患者用药均为处方药品,根据国家药品销售规定,零售药店销售的处方药品必须持医生开具的处方才能购买,因此,慢性病患者要想在零售药店购买慢性病用药,必须先到医院开具处方后才能到药店购买。三是零售药店监管难度较大,在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地区历次检查中,均发现存在串换药品、虚增费用、虚开处方等违规问题。2019年,我省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中,共查处违规定点零售药店3052家,暂停定点资格654家,取消定点147家,涉及医保基金共计1474.83万元,形势较为严峻。因此,各地区为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在慢性病用药进定点零售药店上均很谨慎,采取逐步纳入的方式。但由于定点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受限于诊疗服务能力、临床用药范围等因素,部分慢性病治疗药品医院长期不采购,造成医疗机构无法完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用药需求,到零售药店购药而医保无法报销的现象。
针对当前慢性病患者购药实际情况,我省芜湖市、蚌埠市、宣城市等部分地区已选择部分药品品种较齐全、经营行为较规范的定点零售药店开展慢性病购药试点,慢性病患者在此类药店购买慢性病药品发生的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2019年,我省在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时,也已明确提出“为满足慢性病治疗需要及国家谈判药品供应保障,由各市统一组织,在所辖各县(市、区)确定1-2家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门诊购药和直接结算服务”,要求各市将基本医保慢性病定点范围扩大到零售药店,方便参保群众购药。2019年12月,我省部署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落地工作,各市在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进零售药店的基础上,也探索将慢性病用药纳入上述零售药店范围,解决部分慢性病患者购药报销问题。目前,慢性病用药进药店工作,我省各地区正逐步开展中。
二、下一步部署
一是认真总结经验。对已开展慢性病用药进零售药店的试点地区管理经验进行总结梳理,为下一步我省从省级层面进一步完善慢性病管理制度提供借鉴,在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全面扩大慢性病用药进药店实施范围,以满足慢性病患者在各级层面慢性病用药买得到、可报销的需求。
二是完善医保系统。目前,我省正在按国家医保局部署,自上而下抓紧推进全省医保信息系统建设。自2019年4月,国家医保局召开全国医保信息化试点启动会后,我们随即开始推进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顺利列入国家首批试点省。经过一年的努力,已全面完成了省医保信息平台项目的设计工作,顺利通过国家医保局备案审查,近期还通过了省政府常务会议同意,获得了省发展改革委的立项批复。待功能更齐全、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建成后,可满足慢性病患者在零售药店购药费用即时结报,将极大方便与零售药店之间的医保结算,为全面推进我省慢性病用药进药店提供基础保障。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针对目前慢性病定点药店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力度,对弄虚作假,套取医保基金的,严厉打击,绝不手软,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参保患者利益。同时,对部分特殊慢性病,探索开展长期处方等管理方式,方便慢性病患者使用,避免来回跑路的麻烦。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欢迎以后多提意见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62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