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孙娇娇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解决未纳入慢性病管理的大病长期大额用药医保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为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2019年7月,我省整合、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统一了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制定了统一的基本医保慢性病门诊用药目录,持续健全完善职工医保制度。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参保人员长期大额用药未能纳入医保慢性病管理问题,我省在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过程中进行了相应探索。
一是对于原已纳入各地慢性病门诊统筹范围的病种,继续予以保留并维持医保待遇的延续和稳定,如:合肥市保留了“老年痴呆”“肺动脉高压”等门诊慢性病病种,六安、安庆等地开通谈判抗癌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门诊购药医保结算通道。
二是将18周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及四氢生物蝶呤缺乏症等罕见病患者的门诊就诊费用医保报销范围,实行按病种付费管理。继续将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范围放宽临床治疗确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等。同时,鼓励各地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前提下,建立大额医药费用门诊和罕见疾病门诊报销制度,将慢性病门诊统筹以外的病种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合肥、安庆等地均出台了相应政策。
2020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出台,明确要求“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我们将按照国家统一的改革部署,研究统一医保门诊慢性病病种及准入标准。同时,为解决困难人员长期大额用药问题,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政策,对于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仍需长期用药治疗的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患者,纳入救助制度保障范围,切实减轻困难人员的经济负担。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您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