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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42541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0-05-30 | 232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7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毛家林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费及门诊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按照国家医疗保障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我省持续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医保筹资的动态调整机制,及与之相适应的待遇确定和正常调整机制。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2019年我省城乡居民按照250元/人·年的最低国家规定标准缴纳医保费。与此同时,国家连年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由原先的450元提高到490元,新增补助中的20元用于建立大病保险。2019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520元,新增补助中的15元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相较我省,很多地区的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已超过250元。如:2019年个人最低缴费,青岛为355元,南京为310元,甘肃省为262元。考虑到部分城乡困难居民的缴费压力,我省对特困人员、低保人员、贫困人口等社会救助对象、困难群体,均由医疗救助基金代缴个人参保费用,个人无须缴费。

二、关于连续参保差异化待遇政策。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之初,我省为扩大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连续参保缴费人员享受激励办法,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可提高一定的医保报销比例。这种过渡性的激励办法,在当时起到了稳定参保率、提高参保积极性、稳定筹资规模等积极作用。随着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已连续多年稳定在95%以上。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其中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城乡居民按照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缴纳保费已上升为法定权利和义务,连续参保缴费的过渡性激励办法也逐渐退出。

三、关于城乡居民普通门诊保障。2019年,我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为了适应人口流动性需求,允许各市结合医保基金运行实际,探索将参保人员在省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慢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为长期异地居住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减轻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前期,我省已全面建立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达到50%左右。您在议案中提到的定远县,2018普通门诊次均费用为54.35元,医保人均报销26.47元,报销比例为48.7%,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用于保障参保人员的住院和大病医疗支出。下一步,我省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要求,积极吸纳您的意见及建议,持续深化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健全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的保障绩效,减轻参保居民的门诊医疗费用,特别是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是按照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550元。同步研究完善基本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实现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医疗费用增长水平等相适应。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