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金其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享受奖励扶助对象住院报销比例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2014年,我省出台了《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皖政办〔2014〕16号),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倾斜性医保政策:一是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政策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全部或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参保资金;二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三是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相应医疗保险统筹
基金支付范围,限额为2万元。超出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本质属性,基本医保待遇是公平普惠制的,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论地域身份、工作性质,享受同等的医保报销待遇。在这种社会保障公平性制度设计与要求下,不宜对特定人群实行差异化报销政策。下一步,我省将结合您的意见及建议,继续做好困难缴费人员参保费用代缴工作,并根据基金收支水平,在基金承受范围内,公平普惠的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对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托底保障政策,切实减轻困难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督查室。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2020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