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1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石小星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免除安徽农垦系统国有农场职工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槛费,协调农垦系统国有农场加入职工医保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国有农场及其职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是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农场发展及农场职工权益保障工作。为落实农场职工及其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解决“病有所医、医有所保”问题,根据国家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困难群体医疗保障问题的有关精神,2019年,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农垦系统、林场、牧场、渔场等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均可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同时,鼓励农场立足自身发展实际,在内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为职工及居民提供多层次医保待遇,切实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缓缴、减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免除职工医保缴费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与此同时,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已划归税务部门负责。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我局只有拟订医疗保障筹资政策的职能,没有免除职工医保缴费的相应职能权限。您所反映的问题,前期,原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多次与省农垦集团、省国资委等单位积极沟通,希望通过用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共同努力,制定统筹解决的方案或路径。
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就您所反映的问题,积极与省农垦集团、省有关主管部门进一步会商研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帮助,进一步保障好农场职工及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
联系电话:0551—69029726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