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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1723945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9 | 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5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皖医保案〔2019〕82号

张华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优先同价采购使用本省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为调动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的积极性,201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提出鼓励企业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药品生产企业可在药品说明书、标签中予以标注;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区域的企业,可以申报作为该品种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并承担上市后的相关法律责任。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适当支持,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并在临床中优先选用。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在符合有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中央基建投资、产业基金等资金支持。

为鼓励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一致性评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9月25日印发《关于推进和鼓励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7〕256号),通过向社会公布,说明书和标签标注、优先医保支付和集中采购、资金支持、一次性奖补等方面进行了推进和鼓励。各市也均出台了奖励政策,对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企,每一品种给与相应的资金奖励。

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18〕20号)进一步明确,要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及时纳入采购目录,促进仿制药替代使用。安徽现有407个品种1749个批准文号需进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涉及106家药品生产企业,目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种类有限。《关于完善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带量采购的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明确指出“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纳入与原研药可替代的药品目录,原则上采购价格较低的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下一步如何对我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倾斜,需要由各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使用我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安徽省医疗保障局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根据自身职能分工,大力支持我省药企做大做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办复类别: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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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