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毕璧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三保合一”后有关配套政策修订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建设性和较强的针对性,反映的主要是基于2017年至2018年滁州市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开展医保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市在先行先试阶段遇到的一些问题。2018年新一轮的机构改革,随着国家和地方各级医保部门相继成立,完善医保费用征缴、加强基金监管、完善制度规范成为各级医保部门面临的重要职责与使命。对于医保费用征缴、职工医保权益维护等问题,我们正在协同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工作。
一、医保费用征缴政策措施已出台。2018年12月国税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会同省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8〕122号)文件明确要求在确保现有缴费政策、缴费方式稳定的基础上,自2019年4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职工医保由税务机关征收。目前,征收主体责任已全部划转,税务部门将在医保、人社、财政等部门配合下,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的社保经办和缴费服务。
二、医保基金监管制度进一步巩固。新一轮机构改革自上而下成立医疗保障局,内设基金监管机构,专门负责医保基金监管工作。为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今年国家和省医保局相继下发了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的文件,明确基金监管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同时,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会同省财政厅出台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及细则,国家和我省16个市、105个县(市、区)医保部门开通了举报电话,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建章立制的同时,通过组织飞行检查、现场检查、智能监控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健全激励问责制度,对基金监管任务完成较好的,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三、职工医保权益能有效维护。新一轮机构改革医保职能划转后,人社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再直接办理涉及医疗保障案件的处理。《社会保险法》中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不单指某一特定行政部门。各级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也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之一。医保部门将协同税务、人社、卫健等部门做好企业职工从参保缴费到待遇保障等各环节的工作。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保险)争议案件,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可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司法途径或者医保、税务部门直接处理,广大参保职工涉及医保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三保合一”主要是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项基本医疗保险由医保局实行统一管理,在前期统一城乡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基础上,5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医疗保障相关配套政策的修订。
欢迎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医疗保障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