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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97557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8-11 | 27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792号提案答复的函

周小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高度重视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按照以人为本、保障大病、政策联动、持续发展、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的原则,建立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并将大病保险纳入省级民生工程项目实施。2021年,将大病保险筹资金额由65元调整为80元,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确保待遇不低于上年度实际标准。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大病保险合规费用支付比例不低于60%,加大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不含稳定脱贫人口)的倾斜支付,较普通参保居民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封顶线,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去年以来,我省有多家保险公司推出了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产品,该类保险产品保费较低、保额较高,一般不限投保年龄,具有惠民属性,对完善居民医保体系具有良好促进作用。自2020年5月起,我省先后有平安财险、长安责任、人保财险、国元农险、国寿财险等5家保险公司在芜湖、合肥、蚌埠、阜阳、亳州乃至全省推出普惠型补充医疗保险产品。截至2021年3月,共计约147.41万群众参保,保费收入9214.26万元,提供风险保障43422亿元。

2020年11月,省银保监局联合省内13个厅局印发《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银保监发〔2020〕17号),将促进普惠型商业医疗保险发展作为重要任务,提出“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发展与基本医保相衔接的普惠型健康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低门槛、低保费、高保障的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群众风险抵御能力。以合肥、芜湖试点为基础,适时向全省推广。鼓励地方政府为老年人、残疾人、贫困人口等特殊群体购买普惠型健康保险。”

下一步,在促进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方面,根据国家医保局有关医保规范支持普惠型商业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我局将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确认识和理解普惠性商业保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商业保险发展,要构建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组成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普惠型商业保险产品是政府主办三重保障制度之外的叠床架屋,不属于政策型保障范畴。医保部门将在宏观方面进行指导,微观事物应由保险公司具体负责。一是在三重保障制度之外,给商业保险的发展要预留空间;二是在数据共享方面可以支持;三是在服务经办方面可以探索支持途径。四是在费用管控方面可以支持协作。

二、规范行为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

一是适度指导。医疗保障部门要合理规范自身行政行为。筹资要发挥商业保险的主观能动性。商业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要发挥市场作用,不能与基本医保筹资捆绑,不能由经办机构代为销售。

二是客观宣传。引导商保机构理性宣传,避免不合理过度宣传。

三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

继续推行商业保险机构承担大病保险对,并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加强经营资质监管,完善准入退出和考核机制,实现扶优限劣,提升大病保险服务水平。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医保智能审核监控、医保核查控费项目,推进医疗监管大数据分析系统建设,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