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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ah.gov.cn/public/7071/145950091.html | 作者: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7-29 | 25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0038号提案答复的函

黄汪委员:

您提出的《推广普惠型健康保险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支持发展

商业健康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以下简称“中发5号文”)提出了“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部署,并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供给,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研究扩大保险产品范围。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20〕27号)提出了“加快商业医疗保险、意外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供给”的措施。

二、畅通渠道,推动商保发展

(一)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留出空间。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我省正在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以医疗救助为托底,其他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政府主导推动的基本医疗保险边界清晰,聚焦群众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为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的健康需求,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适销对路的产品作为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

(二)探索实施商保机构经办基本医保。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24号)《关于巩固完善商保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6号)文件,我省在25个地区开展了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以下简称商保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试点工作。经过多年来的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有效经办模式和运行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有关第三方评估报告建议,2020年,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19号)。进一步明确了商保经办基本医保的范围,各统筹区可以扩大到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及医保扶贫等医保经办业务,还可以将大病保险承办业务。为确保有序开展,文件规定“原则上1个市或县(市、区)由1家商保机构经办所有医保业务,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过渡到1个市由1家商保机构经办所有医保业务”。

(三)引入商保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基金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我省各级医保部门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探索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金监管工作。今年,省医保局安排60万元预算作为基金监管购买服务,近期已公开招标。

三、准确定位,发挥市场作用

4月初,国家医保局在湖北省召开了医保部门支持规范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工作研讨会。会议强调,各地医保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发5号文,从宏观指导的角度,积极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引导保险公司合理宣传,同时要发挥市场作用,确保医保部门不缺位也不越位。会议指出,城市定制型商业保险在政府主办的三重基本医保制度之外,不能纳入政策型保障范畴,不能由医保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办理的,也不能由医保经办机构代为销售。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医保局有关要求,配合推动商业健康保险积极有序发展,着力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感谢您对安徽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