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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19/6/10/art_27601_2903659.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6-10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137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黄国富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将青光眼纳入我省医保门诊特种病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第1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按照“保障范围就宽不就窄、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全面建立了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从整合前的不少于12种提高到不少于27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Ⅰ类慢性病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慢性病为5000元左右。

按照文件规定,各统筹地区(设区市)可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并根据不同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情况适当调整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可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和待遇标准。为此,2018年1月起,南昌市将青光眼纳入了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其他统筹地区也正在根据本地情况,积极研究将青光眼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

为公平适度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全国将统一明确医疗保障“保基本”的内涵、待遇调整的边界、政策调整的权限、决策制定的程序。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医保基金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