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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ybj.jiangxi.gov.cn/art/2019/6/4/art_27601_2903656.html | 作者: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6-04 | 334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第2019243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刘绍华代表:

您在省人大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和职工医疗保障待遇的建议(第2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全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2017年1月起,我省按照“保障范围就宽不就窄、待遇水平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目前,我省全面建立了以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为补充、医疗救助兜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到2018年底,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4223.74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573.73万人,基本实现了全民医保。

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进入大病保险的费用部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按一级90%、二级85%、三级8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5万元。

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为两档,由各统筹地区选择其中一档执行:Ⅰ档分别为95%、90%、80%,Ⅱ档分别为98%、95%、9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进入大病保险的费用部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统一按照90%的比例报销,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到2018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1.57%、72.87%,较2010年分别提高了6.78个和10.46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参保群众的医药费用负担。

二、关于提高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为减轻参保人员大病费用负担,2009年和2011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城镇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全面建立了以政府主导、政策统一、管理规范、市级统筹、委托承办、公开招标、服务一体为特色的大病保险制度,目前,基本实现了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全覆盖。同时,我省大力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工作,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重大疾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四道医疗保障线”,并实现了同步即时结算,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返贫。

为减轻癌症等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省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将43种临床治疗必需、价格昂贵的药品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实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供药制度,执行全省统一的结算价格。特药不设立起付标准和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保报销75%,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70%。达到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特药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与基本医保一致。2018年度,全省共26653人享受特药待遇,医保报销4.87亿元,人均报销特药费用18280元。

三、提高慢性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为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门诊医药费用负担,我省建立了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制度。全省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原则上不少于27种,较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前平均增加15种病种。Ⅰ类7种: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地中海贫血(含输血)。Ⅱ类20种: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结核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慢性房颤、心肌病(原发性)、慢性肝炎、慢性支气管炎、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哮喘、肝硬化、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癫痫、重症肌无力、血吸虫病、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门诊特殊慢性病执行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Ⅰ类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Ⅱ类为5000元,较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前大幅提高。同时,明确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当调整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并根据不同病种医疗费用支付情况适当调整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同时,可根据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调整情况同步调整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数量和待遇标准。

四、下一步工作考虑

为公平适度保障参保群众医保权益,目前,国家正在研究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全国将统一制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各项制度,明确医疗保障“保基本”的内涵、待遇调整的边界、政策调整的权限、决策制定的程序。同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巩固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等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省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医保基金运行情况以及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各设区市医保政策标准,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间衔接,逐步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使地区间、人群间、险种间待遇保障更加均衡。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与支持,恳请您在今后的工作中能一如既往地给予关注,并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4日